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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醫學教育會設置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日期:
107.11.20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07019582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教育部醫學教育會設置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法規名稱:
教育部醫學教育會設置要點
法規內文: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本部部長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