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總說明 (95.02.10訂定)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依該條第二項「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資源,提供 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 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規定之授權,訂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以下 簡稱本辦法) ,計十九條,其要點如次: 一、中途學校之定義。 (第二條) 二、中途學校教學實施方式。 (第三條) 三、中途學校一般教學之實施方式。 (第四條) 四、中途學校假期教學課程之實施方式及師資。 (第五條) 五、教育部應成立中途學校課程諮詢小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成立中途學 校課程發展小組。 (第六條) 六、中途學校課程發展小組之職責。 (第七條) 七、中途學校應結合大學校院之資源。 (第八條) 八、中途學校課程之實施。 (第九條) 九、中途學校應成立個案評估小組。 (第十條) 十、中途學校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在職進修活動。 (第十一條) 十一、中途學校學生評量方式。 (第十二條) 十二、中途學校學生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三條) 十三、中途學校應邀請家長參與為輔導學生辦理之各項活動。 (第十四條) 。 十四、中途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及申訴制度。 (第十五條) 十五、中途學校應配合協助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進行學生是否繼續安置之評估及轉 銜。 (第十六條) 十六、中途學校學生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應與中途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保持密切 合作與支援。 (第十七條) 十七、中途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訪視及評估機制。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