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總說明(94.03.04 訂定)》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制定公布, 並經行政院定自同年三月一日施行。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公有財產之 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未規定者,由監督機關另定 辦法規範之」,故參照國有財產法及行政院訂頒國有財產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依據 實務作業情形,爰訂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之定義。(第二條) 三、公有財產由文化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為文化中心之收入。(第三條 ) 四、監督機關應定期檢查管理機關公有財產之管理狀況,並考核評鑑之,並得視需要 辦理不定期檢查。(第四條) 五、公有財產遭受損害之責任歸屬及相關賠償責任。(第五條) 六、公有財產之借用時機、對象、借期及規範原則。(第六條) 七、明定公有財產借用後,收回處理之原則。(第七條) 八、為有效發揮公有財產之功能及收益,管理機關得依其營運績效方針,將經管公有 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他人使用,並明定出租對象及方式。(第八條) 九、管理機關管理之國有及公有財產應依權責及規定分別編造相關表報陳報。(第九 條) 十、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相關 法規規定。(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