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98.12.28 修 正)》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教育部(以下簡 稱本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興學 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復依同法條第四項規定, 興學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由本部會同財政部定之,以興學基金會既由本部依法成 立,從而本部對其運作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予以補助,協助其業務正常運作,爰修正 本辦法第五條,明定其行政經費,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總說明(97.11.20 修正)》 現行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一年 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為配合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之修正,並利於財團法 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運作,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捐款對象增列學校法人。(修正條文第六及第八條) 三、基金得投資項目比照本法第四十六條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業務增列募款辦理之項目。(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為避免有以假借未指定捐款之方式,然實際等同於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 立學校之情事發生,爰明定定有範圍或條件之未指定捐款,如受捐贈者為特定之 學校法人或學校,應依指定捐款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未指定捐款對象時,其捐款之分配原則。(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增列對有違法等情事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指定捐款不予收受及核轉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配合本法第六十二條修正,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董事組成人員增列學校法人代表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九、鑒於各機關兼任委員如合於各類兼職支給規定者,得逕依各相關規定支給,爰刪 除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為落實行政監督,以利主管機關瞭解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之會務狀況,明定主管 機關得派員查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