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總說明(95.06.23訂定)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一項)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 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第二項)前項費用, 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 之。」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 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 公告之•••」,爰訂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其要點 如次: 一、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收取費用之計算基準。(第二條) 二、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之收費,依所附收費基準表收取費用;其未明定之項目,一 律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計收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 計算。(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經提供資訊之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後,除 郵遞費用外,得減半徵收;其為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徵費用。(第 五條及第六條) 四、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性質特殊者,得另定收取費用標準。(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