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總說明(95.12.28訂定) 為提供大學共同成立之大學系統,其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一致遵循之標 準,依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六條規定:「(第一項)大學得 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第二項)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訂定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其要點如次: 一、大學系統以提升教學品質、研究水準及有效整合大學資源為成立之目的。(第二 條) 二、大學系統之成立,以保有原學校自主性及權責為原則,藉由系統合作架構進行深 化之軟硬體資源整合及國際學術交流合作。(第三條) 三、大學成立大學系統應提出籌組計畫報本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定,大學系統之變 更及停辦,應經參與系統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依原核定成立程序辦理。(第四 條) 四、大學系統內各學校進行之合作及整合事項,如招生、開課、資源共享、師生流動 及跨校合作研究等事項,應具有較大彈性,俾達成組成大學系統之目標。(第五 條) 五、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綜理系統發展及整合事項,對外代表大學系統; 大學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之產生方式及其應報本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准後聘任 。(第六條) 六、明定系統委員會權責及任務,委員會負責審議、整合及協調系統內各學校合作事 宜,由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召集。(第七條) 七、大學系統應設行政總部並置行政人員,以推動系統各學校合作事宜;並規定行政 人員進用事宜。(第八條) 八、大學系統運作之經費來源,當由參與系統各學校支應,並得對外募集經費及申請 專案計畫或競爭性經費。(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