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總說明(98.11.04 修正)》 現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 正發布,除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條 ,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並逐年實施,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茲為提升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素質,並落實日常考查,及配合教育部「增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國際 經驗及視野方案」之實施,增訂有關學生赴國外進修之核准、請假及學分採認相關事 宜,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增訂學生學業成績考查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以期明確。(修正條文第五條 ) 二、為保障教學品質及兼具教學現場排課方式,明定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之規定,以及明定自學輔導之面授時數;又為加強學生學習 動機,避免學生任意重修,並基於公平原則考量,明定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其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修正條文第八條 ) 三、修正增訂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方式,俾供各校遵循。(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 ) 四、為因應國際化之潮流,增進我國高職學生國際視野及經驗,明定學生赴國外進修 之核准事宜;並增訂其在國外修習相當於我國職業學校教育階段之科目學分,得 計入畢業學分中及升級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為加強學生學習動機,並控管職業學校學生素質,明定學生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 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六、為維護學生權益,明定部分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適用對象及逐年實施之原則。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總說明(97.11.27 修正)》 現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發 布,並自同年八月一日施行,為維護人權教育理念,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及維護懷孕學 生之受教權益,並參照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施行之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 辦法,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使學校及學生了解其成績考查適用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適用對象,並明定職 業學校附設普通科學生之成績考查,適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修 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落實德行成績考查之改革及推動,參照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條規定 ,將現行規定「德行成績」修正為「德行評量」,其考查方式修正為依行為事實 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並明定成績考查類別、德性評量方式及評量項目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名稱修正,將「技(藝 )能」文字修正為「技藝技能」;另為維持學生素質,爰參照高級中學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增訂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得補考之基準;又參照高 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增列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 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學生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者,如其經學校核准給假,均准予補行 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為落實性別平等、幫助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完成學業,參照高級中學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增列因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 ,致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以零分計算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參照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訂有關學生請假之規定,以作 為學校訂定學生請假規定之依據,並明定其假別包括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 、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參照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導師及相關人員記錄德行評 量之責任,以落實學生輔導。(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參照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增訂有關學生曠課之處理機制。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九、參照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配合德行評量考查方式之修正, 修正有關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明定有關「德行評量」方式調整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入學之 高一學生適用,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以維護學生權益。(修正條文第二 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總說明(95.07.18 修正)》 現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 ,鑑於部分條文規定未臻明確,造成執行困擾,及因應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於 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為使兩種學制之成績考查趨於一致,俾學校作業簡明便捷, 爰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使學校及學生了解其成績考查適用之規定,爰增列本辦法適用對象。(修正條 文第二條) 二、明定學業成績採百分制,德行成績採等第制評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學生成績採計轉換為等第記分法,目前實務上學校較不常使用,且升學四技二專 或大學亦不使用此種等第記分法,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四、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六條規定,增訂各種入學身分之成績及格基準 。(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增列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學生得申請重修之方式及重修成績之採計方式。( 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列缺課節數超過一定節數,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修正 條文第十條) 七、學生轉學、轉科組,應屬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 八、為維持職業學校學生之學習品質及調整學生學習狀況,爰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第九條規定,明定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 九、為維持學生素質,並調整學生學習負荷,爰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 條規定,對於不及格科目學分,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學生,學校得輔 導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成績計算,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得申請免修,如自願 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修正條 文第十二條) 1 十、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增訂轉學生如有學年成績不及格 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一之情事者,轉入之學校應視其學習狀況,編 入適當之年級就讀。(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一、有關學生取得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及學分採計規定,為避免各校規 定認定與採計基準寬嚴不一,爰「由各校定之」修正為「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二、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增訂德行成績之基本分數及其 審議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三、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增訂獎懲紀錄之獎懲類別,獎 懲辦法並授權由各校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四、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增訂德行成績之計算方式。(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五、為維護學生就學及申訴權益,並讓學生家長了解學生在校表現,增訂各校在考 評學生德行成績丁等前,應先依相關規定進行適當輔導措施,並通知學生家長 或監護人。(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六、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訂學生除公假外,其缺課 節數達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以上,應辦理休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 十三條) 十七、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修正畢業之條件,並增訂發 給修業證明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八、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增訂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 定,亦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九、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