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總說明 (94.09.06訂定) 職業學校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三條規定:「職業學校之設 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爰訂定「職業學校設立標準」,其要點如次: 一、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考量之因素。 (第二條) 二、職業學校應有之校地標準。 (第三條) 三、職業學校應有之校舍標準。 (第四條) 四、職業學校應有足額師資,並應依法設各單位及置行政人員。 (第五條) 五、職業學校人事單位之設置。 (第六條) 六、職業學校會計單位之設置。 (第七條) 七、私立職業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 (第八條) 八、依據法規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已設立之學校,得依原有之規模繼續招生。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