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總說明(96.05.10 修正)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以體委設字第0九五00 0六五六三三號令頒布「游泳池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本規範頒布後,經 由各地方政府積極輔導轄內公私立游泳池經營者配合改善,業已減少溺水事故,復依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該會)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消保督字第0九五 000七七五三號函送「體適能中心、游泳池等場所設置滑水道之安全管理」研商會 議決議,洽請本會會同交通部觀光局,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有滑水道設施 之大型遊樂場業者共同開會研商滑水道之安全設計及管理規範(草案)。另該會九十 五年八月十五日消保官字第0九五000七五一三號函送「各級公私立學校與公私立 游泳池暑期訓練班之安全規範及消費者保護事宜」研商會議決議,洽請本會將學員年 齡及教練比例等事項納入本規範修正。 為求本規範趨於安妥詳備,輔導公私立游泳池善盡渠等管理責任,提供消費安全,確 實保障消費者相關權益,提升游泳運動安全,本會日前再度邀集消費者保護團體、游 泳池業界及相關機關代表共同研議,獲致本規範修正共識。本規範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經營者應於開放使用時段,每一滑水道終點,增置救生員 一名(增訂第八點第二項)。 二、游泳池提供游泳訓練班者,以學員年齡為區分基準,規範學員教練最低比例。但 學校附設游泳池而教育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增訂第十三點)。 三、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其經營者應遵守事項(增訂第十四點)。 四、因本規範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得依據本規範,自行制定游泳池管理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增訂第十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