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總說明(98.10.26 修正)》 現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 發布,除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並逐年實施,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茲為提升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學生素質,並落實日常考查,及配合教育部「增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國際經 驗及視野方案」之實施,增訂有關學生赴國外進修之核准、請假及學分採認相關事宜 ,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增訂學生學業成績之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由各校定之,以期明確。(修正 條文第四條) 二、為保障教學品質及兼具教學現場排課方式,明定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之規定,及明定自學輔導之面授時數;又為加強學生學習動 機,避免學生任意重修,並基於公平原則考量,明定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其 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增訂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方式,俾供各校遵循。(修正條文第 十條) 四、為因應國際化之潮流,增進我國高中學生國際視野及經驗,明定學生赴國外進修 之核准相關事宜,並增訂其在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相當於我國 高中教育階段之科目學分,得計入畢業學分中及升級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三 條) 五、為加強學生學習動機,並控管高級中學學生素質,明定學生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 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六、為維護學生權益,明定部分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適用對象及逐年實施之原則。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總說明(97.06.26 修正)》 現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修正發 布,並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為維護人權教育理念,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及懷孕學 生之受教權益,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落實德行成績考查之改革及推動,爰將原規定「德行成績」修正為「德行評量 」,其考查方式修正為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並明列成績考 查類別、德性評量方式及評量項目。(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配合學校授課單位,故將原規定以「小時」為單位修正為以「節」為單位。( 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四條) 三、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應對身心障礙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依普 通班學生考查之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爰修正 明定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依學校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另考量學校行政作業,修正有關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補考規定,將原規 定「得於各該學期申請補考」修正為「得予補考」。(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肯定學生之努力成果,對於學年成績不及格重修之學生,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 績登錄。(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學生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者,如其經學校核准給假,則不問其不 能參加之原因為何,均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至其請假假別及相關規 定則依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為落實性別平等、幫助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完成學業,爰增列因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致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 之一者,不以零分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有關德行評量之懲處,增列「留校察看」一項,另為落實學校本位管理,授權由 各校訂定獎懲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增訂有關學生請假之規定,以作為學校訂定學生請假規定之依據,並明定其假別 包括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修 正條文第十六條) 九、明定導師及相關人員記錄德行評量之責任,以落實學生輔導。(修正條文第十七 條) 十、增訂有關學生曠課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一、配合德行評量考查方式之修正,修正有關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規定。(修正條 文第十九條) 十二、增列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學生之成績考查,適用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三、明定有關「德行評量」方式調整之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入學之高一學 生適用,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以維護學生權益。(修正條文第二十二 條及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