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8.02.05 修正)》 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修正發布,為期各校得設科選才發展特色,並配合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提升國 民中學畢業生就近就學之比率,及培育基礎科學研究人才,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提供具科學潛能之高級中等學校優秀學生適性發展機會,培養學生從事個別科 學研究之能力及創造力,充分發揮天賦潛能,爰規定具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 學生得以甄選方式入學。(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因應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地方教育發展自行辦理入學測驗之需要,增列各 種入學得參採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 測驗分數。另配合第三條之修正,增列以科學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得參採在 校學科成績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三、鑑於甄選入學係針對特殊性向或才能班別、單類科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稀少 性類科,故其招生班數及名額均應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名額辦理,故明 定之。另為配合就近入學之政策,提高公立高級中學申請入學比率,並賦予各校 得在申請入學下限規範上自定招生比率,無須再藉由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同時辦 理之方式,以融通申請入學之比率,爰將公立高級中學申請入學名額,由規範比 率上限,修正為最低下限比率,並刪除同時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者招生比率 限制。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比率配合上開政策,亦由規範比率上限,修正為最 低下限比率。(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為使科學班設置得不經由甄選考試之特別錄取名額,直接錄取在國民中學階段有 科學特殊優異表現之國民中學畢業生,爰增列科學班得經本部核定後,免參加基 本學力測驗,不受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規定招生方式之限制,另為配合就近入學 之政策,擴大辦理國民中學畢業生免試入學,爰增列為配合各地區國民中學均衡 發展之高級中等學校,得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6.04.25 修正)》 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 日訂定發布,為使現行甄選入學方式之資賦優異學生招生對象,回歸特殊教育法規 定之適用,並配合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寫作測驗之實施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政策之推動,以期各種招生作業規定一致性,俾利各校據以辦理,爰修正本辦法 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落實多元智能教育理念,以及使現行甄選入學方式之資賦優異學生招生對象 ,回歸特殊教育法規定適用,修正甄選入學方式之招生對象為具有特別性向或 才能之各類學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增進學生寫作及語文表達能力,基本學力測驗已辦理加考寫作測驗,爰增列 寫作測驗評量結果納入各種入學管道採計之規定;為落實學生適性發展教育理 念,增列甄選入學方式之基本學力測驗總分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 總分之百分之五十。(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三、為落實資優教育理念,修正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資格部分文字,並增列 音樂、美術、舞蹈等藝術才能優異學生參加甄選藝術才能班者,應經鑑定取得 證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辦理寫作測驗,修正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辦理時程為七月「中」旬。(修 正條文第十條) 五、配合政策照顧弱勢族群,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 報名各種招生入學費用原酌予減免規定修正為免收取。(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第一階段規劃推動之「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 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以培育基礎產業及 體育人才,平衡城鄉差距,爰明定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 班及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得以全部或部分名額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不受第 三條及第三條之一規定招生方式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