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修正總說明(95.09.20修正) 現行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四 年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為應現場實際執行需要及解決執行困難,並擴大照顧服務範 圍,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課後照顧服務對象刪除學校附設幼稚園之兒童;學校辦理本服務,應儘量配合一 般家長上班時間。(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能擴大辦理照顧服務範圍並兼顧照顧品質,增列學校委託辦理之受委託人提供 照顧服務人員之管理及在職訓練要求,並修正調整提供服務人員資格。(修正條 文第五條及第八條) 三、提供服務收費基準,分別就自行辦理及委託辦理為不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條) 四、提供服務之支出項目,增列依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動權益所需之費用,及委託辦理 時,行政費占總收費之比率,俾鼓勵社區非營利組織之參與。(修正條文第十一 條) 五、增列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弱勢兒童應以分散編班為原則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修正總說明(94.02.17 修正)》 92 年 8 月 1 日發布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施 行迄今已屆滿一年,為強化執行績效、擴大照顧範圍並提昇照顧品質,爰修正「國民 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使權責明確,辦理模式修正為自辦及委辦二種,刪除協辦之方式。(修正條文 第五條) 二、為免誤解本服務限縮於學校自行辦理方有其適用,不及於委託辦理之情形,酌作 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八條) 三、增列身心障礙學生生師比之規範,並得以專班方式開辦。(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放寬服務山地、偏遠、離島或原住民地區師資之資格條件,以協助弱勢地區學校 減緩因人員遴聘困難而無法招生之困境。(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措施之規定,以積極保障弱勢學生之 權益。(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配合實務需要,增列獨立公立幼稚園辦理本服務之準用規定。(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