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cation:
- News
- Content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0.10.14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學術發展,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促進
大學發展其特色,特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國家講座,並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講座應由大學專任教授,於學校報本部推薦截止日時年齡未逾七十歲
,且於受推薦或遴選時仍持續積極從事學術研究與教學,聲望卓著,具引
導學術思潮,樹立學術典範,並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主持: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得本部學術獎且滿三年以上。
三、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與前二款相當之傑出貢獻。
第三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由大學就具有前條資格者,於校內進行實質審核,並提報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報本部推薦;各大學每一類科至多以推薦三
人為限,並由本部遴選之。
本部遴選國家講座主持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
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
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本部學術審議會(以下簡
稱學審會)之工作小組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學術研究及教學表現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
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請學者、
專家三人或四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並向工作小組推薦
講座候選人。
四、工作小組應就前款被推薦講座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講座
候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
依下列規定之一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講座主持人:
(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二)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被推薦講座候選人所屬類科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該類科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六、遴選之講座主持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
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票
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第三條之一
學審會委員於審議及投票程序之迴避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講座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
避。
二、學審會委員與被推薦講座候選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學審會揭
露,得參與審議程序,於投票程序應予迴避:
(一)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二)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三)任職同一系、所、科或相當層級單位。
(四)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五)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三、學審會委員與被推薦講座候選人間有前款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
,得自行向學審會揭露,由學審會討論作成是否迴避之決議。
第四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每年核准名額,以十三名為限,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
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二名外,其餘三類
科各分配三名。
第五條
國家講座之設置期限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設置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
滿前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曾獲二屆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
第六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獎助期間,應開設跨校性選修課程、辦理全國巡迴講座
,並宣揚研究及教學成果,以提昇國內學術研究及教學水準與風氣;每年
辦理成果、場次及具體貢獻等應彙整報部。
學校應協助設置國家講座主持人教學研究成果專區,以利學術交流及利用
。
第七條
國家講座除由推薦學校配合提供該講座主持人所需之資源外,本部每年獎
助新臺幣二百萬元,按年度撥給;其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一、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二、教學研究經費:扣除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後金額,包括延聘助理、業
務費、旅運費等。
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公務預算所
提供之獎金。
第八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獎助依其規定辦理:
一、未擔任原任職大學專任教授者,自次一學期起停止獎助。但新任職大
學得繼續提供相類似之行政資源、研究環境及開設講座課程者,不在
此限。
二、休假研究者,自休假研究之次月起,應報本部停止獎助,並於休假研
究期間屆滿後,繼續予以獎助至講座設置期限屆滿為止。
三、依規定辦理借調,且其期限未超過二年者,自借調之次月起,停止獎
助,並於借調期限屆滿後,繼續予以獎助至講座設置期限屆滿為止。
第八條之一
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足以影響遴選結果,或其
遴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者,本部應撤銷其資格,並追回依第七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撥給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應廢
止其資格,並停止撥給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於獎助期間,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資格者,本部應停止依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撥給教學研究經費;已撥給且尚未執行者,應即停止執
行並繳回。
第一項及第二項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經檢舉或發現國家講座主持人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時,由本部組成
調查小組調查。
二、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
議審議。
三、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