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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Date) 102.06.19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青年發展業務,特設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青年發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法規之研修。
二、青年生涯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青年職場體驗、創新培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青年政策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青年社會參與、志工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青年國際參與交流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青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