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南海劇場、第三展覽室場地設備維護規費收費標準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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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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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臺排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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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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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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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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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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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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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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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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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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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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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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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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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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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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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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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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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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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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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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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唱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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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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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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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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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地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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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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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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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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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展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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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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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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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場地使用包括空調、燈光、音響。
2. 鋼琴、合唱臺、舞蹈地墊之使用時段比照場地時段辦理。
3. 超越上開使用時段者,每小時場地加收新臺幣2,000元;鋼琴
加收200元;合唱臺、舞蹈地墊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者,均
以1小時計。
4. 臨時提出增加場次一概不受理。
5. 為維護場地永續使用品質,凡使用場地者,於演出結束後,應
會同本館技術人員檢視使用情形後方得離去;若發現有任何毀
壞時,應依規定賠償。
6. 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之教育文化機構或公益團體,其場地
費八折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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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定之場地收費數額,依場地設備器材維護等成本及消費物價指
數等因素,定期檢討並作調整。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