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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1.02.25 |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第二項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
 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
 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
 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資格入學者,進入二年制
 專科學校,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
 生: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
 四、持大陸地區國民中學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
 並具有前款情形者。
 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起算至報考當
 學年度開學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
 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開學日為止。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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