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地方政府打造地方創生區域性青聚點作業要點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1.12.27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
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本署)為發展區域性青年交流據點,並形成地方創生人才培育的支持系統,捲動更多青年接觸地方事務,進而鼓勵投入地方創生行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本署核定區域性青聚點所在之地方政府。
三、
申請時間及方式:依本署補助地方政府打造地方創生區域性青聚點申請作業須知(以下簡稱申請作業須知)規定之期限辦理,於受理申請期間由地方政府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本署指定單位。
四、
審查機制:
(一)
初審:以申請機關所提計畫書等相關必要文件,進行資格審查。
(二)
複審:通過前項申請文件審查之計畫,由本署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
(三)
決審:召集評審小組舉行決審會議,針對各申請案之複審結果進行討論,確定補助金額。
(四)
決審標準:
1、
地方創生區域發展願景、推動策略及具體目標之永續性(百分之三十)。
2、
青聚點整體執行規劃及成果(百分之四十)。
3、
地方政府之相對投入與承諾(百分之二十)。
4、
篩選營運單位之相關機制(百分之十)。
五、
審查結果公告後,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審查建議事項修正計畫,並於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後執行。
六、
補助原則:
(一)
申請案應符合在地青年發展培力、地方創生行動經驗累積、促進在地永續發展之核心價值。
(二)
補助年限以兩年為原則,每案每年補助額度依申請作業須知規定,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兩年共七百萬元,經費編列項目須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編列,次年經費將視前年度執行情形核定。
(三)
前項各類型計畫補助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
第一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五十。
2、
第二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五。
3、
第三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八十。
4、
第四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八十五。
5、
第五級之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四)
補助項目:
空間營運人力、培力活動、諮詢輔導等相關之經常門項目,各項目經費每年補助上限依申請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七、
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
經費分三期撥付,各期撥付條件如下:
1、
第一期款:地方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經本署審查通過並完成委外營運及發包後,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期款:由受補助機關檢送第一年度執行成果報告,經本署審查通過後,檢附相關請款文件,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分之四十。
3、
第三期款:完成所有工作項目後提出結案報告,經本署審查通過後,檢附相關請款文件,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二)
計畫或計畫內項目未涉及採購發包或無簽訂契約者,本署得於計畫核定後,依核定補助金額以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比率撥付。
(三)
計畫變更作業:應依申請作業須知,將變更文件送本署核定後辦理。
八、
成效查核及管考:
(一)
獲補助機關應依申請作業須知規定,定期函報執行情形送本署備查。
(二)
計畫執行期間,本署得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專家組成評鑑委員小組實地訪查執行情形,實地輔導、考核並訪談參與之相關人員,俾供日後補助重要依據。
(三)
補助計畫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署核定,經本署核定後方可執行。
(四)
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追加預算辦理。
(五)
本計畫之支用單據應專冊裝釘,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九、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利用所管現有空間,整備作為地方創生專屬之青年區域性交流聚會點。
(二)
受補助單位應營運青聚點,提供青年在地培育及輔導,協助有意投入地方發展之青年建立人際網路、串聯合作、共學討論、專業諮詢、公私媒合等,以提供地方創生青年在不同階段所需要之支持系統。
(三)
為落實各區域性青聚點之服務功能,受補助單位應進行推廣行銷,並配合本署相關成果發表及其他青年相關政策宣導活動。
(四)
受補助單位須按時提送執行情形及進度,並隨時派員實地查核計畫進度與品質,俾利本署追蹤及管制實際執行情形。
(五)
青聚點空間場域應配合製作並設置本署所指定識別標誌。
(六)
協助本署各項青年培力輔導相關工作之推廣與經驗交流。
十、
撤銷處理: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並得追繳已核撥補助款項。
(一)
未於期限內提送修改計畫書者。
(二)
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情節重大,未申請展延,且受補助單位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說明。
(三)
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連續二年未達百分之五十,且無正當理由。
(四)
推動成效不佳或執行違失,且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
經費執行與原核定補助項目不符,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情節重大者。
(六)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經本署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七)
其他未依規定執行且情節重大者。
十一、
終止處理: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終止計畫,停撥次一期經費;已核撥而未執行之補助款項,須全數繳回。
(一)
未依申請作業須知辦理經費核結或計畫變更等相關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
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三)
依規定應配合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
受補助單位主動向本署提出終止執行計畫者。
十二、
其他注意事項:
(一)
計畫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費用。
(二)
執行計畫結案時如有賸餘款,一律繳回本署。
(三)
地方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政府採購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提案計畫應由各地方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近五年內有無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類似補助之情事,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者,如查核重複申請屬實,除撤銷該項核定補助,追繳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二年。
(五)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依相關申請作業須知公告內容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