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3.01.17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使直轄市、縣(市)
政府有效運用中央對地方補助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以下簡稱
學生健康檢查)經費,提升學生健康檢查品質,落實其計畫執行效能
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提列次一年度經費需求表
,就所屬國民中學一年級及國民小學一年級、四年級學生人數,以最
近一次國教署調整之每人所需金額進行預算需求編列,並報國教署審
核。
國立國民中小學應併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健康檢查經費,由中央就財源部分酌予補
助,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編足所需經費。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專款專用學生健康檢查經費,以用於學生健
康檢查、轉介複查、必要之矯治與追蹤及行政等相關費用為限。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學生健康
檢查工作計畫,並報國教署備查。
前項工作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檢查項目及內容。
(二)經費分配及運用方式。
(三)招標方式(應採固定金額決標)。
(四)投標廠商評選方式。
(五)品質管控及稽核方式。
(六)廠商未確實履約之罰則或處理方式。
(七)其他補充事項。
前項第一款檢查項目,應依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辦理,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依需要自行增列檢查項目。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說明書,作為契約附
件及廠商履約標的。
前項工作說明書應規定事項如下:
(一)依教育部「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訂定學生健康檢查之工作人
員編制、資格、檢查流程及檢查方法等注意事項。
(二)廠商應於契約期限內提供受檢學校或全直轄市、縣(市)之健康
檢查資料分析報告,包括紙本及可上傳至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電
子檔。
(三)有關受檢學生之相關權益維護及損害賠償處理方式。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學生健康
檢查招標作業,並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履約驗收。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廠商履約期間,應請受檢學校指定學務主任
或衛生組長擔任會驗人員,並得由家長或志工協助,針對檢查團隊之
身分、資格及檢查過程,確認廠商依採購契約內容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工作,確保學生健康檢查之品質。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定期派員至各校進行實地考核學生健康檢
查採購案之履約情形及進度。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之資料於驗收後一個月
內完成上傳國教署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十一、國教署得設外部稽核小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考核。
十二、國教署得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成果,作為中央對地方考核
之依據。
十三、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定
相關補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