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0.11.21 |
法規內文(Content):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
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
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
大學校院,且持有該校博士學位之畢業證書。
二、近五年內從事全職教學或研究工作累計達三年以上,且曾服務於國際
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
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
ity Rankings)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
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
三、曾獲得「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實施計畫」補助之學
者。
四、曾經或現任職於其他國家或我國之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關(構),並
提供全職之教學、研究或教育行政服務五年以上且最近月薪達新臺幣
十六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