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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
公發布日(Date) 113.03.06
法規內文(Content) 依  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具優異技能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
    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三)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世界錦標(盃)賽前三名。

二、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指導選手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
    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二)亞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三)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世界錦標(盃)賽前三名。


三、曾任奧運、亞運、世運及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比賽裁判而有助提升
    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四、曾任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運動產業,取得我國具國際體育組
    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職業運動聯盟、國家運動訓練中
    心或大專校院推薦信(函),對我國運動產業具貢獻潛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