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國立臺灣圖書館組織法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01.02.03 |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圖書資訊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推廣與臺灣學資料之
 研究及推廣,特設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之選擇採訪、分類編目及交換贈送。
 二、圖書資訊之閱覽流通、視聽教育、親子共學及視障服務。
 三、圖書資訊之參考諮詢、特藏閱覽、典藏維護及微縮服務。
 四、社教、藝文活動之辦理與臺灣學資料之研究、推廣及系統規劃建置。
 五、陽明山中山樓之規劃、維護及營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圖書資訊及臺灣學資料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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