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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11.07.12
法規內文(Content)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廣海內外正體華語文之使用能力,
    鼓勵國際人士學習華語,以利華語文教學、傳承及推廣,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華語文能力,指華語文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華語文能力測驗」英文名稱為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

四、華語文能力測驗分級、測驗方式及年度計畫執行方向,由本部設華語
    文能力測驗諮詢小組定之。有關測驗試務及測驗行政事務,得委請具
    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教育學術機構辦理之。

五、本部及本部委請辦理試務之教育學術機構對試題、應考人個人資料及
    測驗相關事務應負保密義務。

六、本測驗以母語為非華語者為主要對象。

七、本測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評量,必要時輔以電腦測驗。

八、本測驗於國內及海外分區辦理,國內每年辦理二次為原則,海外每年
    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辦之。

八之一、海外辦理本測驗所需經費,由各駐外館處編列預算,測驗支出項
        目含括試務委員會委員費、代辦費、試務工作費、監試工作費、
        臨時工資、場地費、雜支等。
        前項測驗支出,本部得優先補助試務工作費、監試工作費、場地
        費等辦理測驗之必要性支出。

九、依本要點通過測驗者,由本部發給華語文能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