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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英
公發布日(Date): 115.08.04
法規內文(Content):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發全球學生創意設計能量,推廣

國內設計教育成果,並強化臺灣設計人才與國際接軌,特設置

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獎項(以下簡稱本獎),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獎參賽類別為產品設計類、視覺設計類、數位動畫類、建築

與景觀設計類及時尚設計類五類。


三、本獎之參賽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二) 年齡為三十歲以下者。女性申請人於申請年限之前曾有生育

事實者,每胎得延長年限二年。


四、本獎之參賽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為參賽者自行創作且具原創性。

(二) 所有概念、文字、圖案、表格、照片、影片、語音、音樂、

動畫等各種內容及所使用之程式無仿冒、抄襲或其他侵害他

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五、參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二) 本獎公布前,同一作品已發表、曾在其他比賽獲獎或正在評

審中,應主動告知本部,作為評審之重要參考依據。

(三) 不得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

程序之情事。


六、本部依參賽類別組成初選及決選評審小組,遴聘國內外設計領

域之學者專家擔任。


七、初選評審小組任務如下:

(一) 初選評審基準之訂定。

(二) 推薦本獎決選入圍名單。

(三) 其他有關本獎初選重要事項之審定。


八、決選評審小組任務如下:

(一) 決選評審基準之訂定。

(二) 進行決選。

(三) 審定本獎得獎名單。

(四) 其他有關本獎決選重要事項之審定。


九、本獎各類別之獎項如下:

(一)年度大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獎狀一紙。(跨

五類別)

(二)金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獎狀一紙。

(三)銀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狀一紙。

(四)銅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狀一紙。

(五)佳作若干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獎狀一紙。

(六)贊助單位特別獎若干名:頒發獎金以不超過金獎之金額為原

則,獎狀一紙。

  前項各獎項經決選評審小組決議,得從缺或調整,同一作品於

同一年度曾於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

表列競賽項目中獲獎者,由決選評審小組擇優核定獎勵金額,

不受前項獎金額度限制。  

  本獎獎狀以本部部長名義頒發,並擇期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之。

十、得獎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提供得獎作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及展示之用。

(二) 於公告得獎三年內,得獎作品應配合本部舉辦相關展示與宣

導活動,並保留作品原始檔案及資料,供本部備查。

(三) 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得獎作品之參賽作品圖片

與說明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

檔案,提供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

送與網路線上閱覽。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並得重製該作

品。

(四) 得獎獎金應依規定課稅。


十一、參賽者及其作品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

資格;於評選完成後發現者,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

獎狀及獎金:

 (一)未符合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二)得獎作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有損害本獎之形象或

精神。

 (三)得獎者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或

評審程序,經評審小組審議後認情節嚴重。

十二、本獎有關受理報名、作品規格與主題、評選基準、時程、活

動資訊、獎金撥付、公開表揚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按年

度發布之申請、評審作業須知及其相關規定。


十三、本要點有關爭議事宜,經評審小組審議後,報本部決定之。


十四、本獎執行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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