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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教育部亞太經濟合作(APEC)獎學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4.06.22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APEC會員經濟體年輕學者來臺進行
    研究,藉此認識臺灣文化社會,增進我國與其他APEC會員經濟體之交流及
    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 申請時未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APEC會員經濟體外國籍博士生或博士後研
      究員;以具有論文、著作或其他出版品等具體研究活動計畫者為優先。
 (二) 前款所稱博士生,指申請時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就讀
      博士課程之學生;所稱博士後研究員,指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
      大學校院取得博士學位後,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或大學校院
      內,進行研究計畫者。
 (三)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申請時已在臺灣居住、居留、從事學業(包括實習)、授課或研究活動
      。
  2、近五年內已獲得本部短期研究獎助金進行研究。
  3、同時受領我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提供之獎補助金。
  4、在臺研究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
      收之交換學生。

三、研究期限及研究期間:
 (一) 研究期限:二個月至六個月。
 (二) 研究期間:以會計年度計算,並以每年三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
      一日為原則。

四、名額:每年約十人,視年度經費預算而定。

五、研究領域:來臺研究內容以與臺灣人文藝術、教育文化、社會科學、自然
    科學及其相關比較研究為範疇。

六、獎補助內容:
 (一) 每月補助研究費博士生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博士後研究員新臺幣四萬元
      。
 (二) 提供獲選人由居住地至臺、澎、金、馬最直接航線之來回經濟艙機票一
      張,對亞洲、歐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等五大洲別補助上限,依本部
      規定辦理,超額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七、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一) 申請表三份(如附件一)。
 (二) 博士後研究員學位證書影本,博士生應提供在學證明及學分課程修畢等
      之證明文件。
 (三) 推薦信二封以上,一封為所屬機關學校首長(例如:校長、院長、系主
      任、研究所所長及其他機關、團體之首長)推薦,一封為相關領域之本
      國學者教授或專業人士推薦,博士生並應提具在學證明。

八、申請方式及期程:
 (一) 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文件寄抵日),檢附前點規定之文件,
      向欲在我國內從事研究之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部屬
      研究機構,例如漢學研究中心、國家教育研究院等)提出次年在臺之研
      究申請。
 (二) 受理申請之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初核同意接受從事研究者,應協助
      製作研究計畫中文摘要一份﹙A4紙一張﹚,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函報
      本部彙整審核。
 (三) 本部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審查結果通知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
      構轉知申請人,同時並副知申請人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駐外館處。

九、審查原則: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初核同意並函報本部後,由本部彙整
    召開審查會,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依下列原則遴選獲選人
    ;每位審查人員給分在七十分以上者,始得獲選(滿分為一百分):
 (一) 申請人之發展潛力、個人傑出表現、執行計畫能力等,占百分之三十。
 (二) 語文能力及研究機構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性,占百分之三十。
 (三) 研究計畫(包括主題、架構、研究方法、問題分析)之完整性、可行性
      與對其母國及我國未來發展之重要性等,占百分之四十。

十、獎助撥款及核結期程及方式:獲選人從事研究所在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
    構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辦理請款及核結:
 (一) 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備文檢附領款收據請撥獲選人同年經核定從事研
      究期間之研究費補助款,並於獲選人抵臺次月起每月十日前,按月轉發
      獲選人。
 (二) 在獲選人抵臺繳交來臺機票支出證明、登機證明或機票票根後,得備文
      檢附請款收據報本部請款。
 (三) 在獲選人從事研究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送研究成果報告書二
      份(格式如附件二,包括研究論文、出版品等研究成果)及收支結算表
      等報本部辦理核結。
 (四) 經費請撥、支用、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十一、重要規定事項:
 (一) 獲選人部分:
  1、應於我國國內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進行研究,研究期間應積極參加
      我國國內各項學術活動。
  2、於核定來臺研究期間,未經所在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同意,不得任
      意離境出國;如遇特殊情況,經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許可,得暫時
      出境,出境超過十日者,停發當月研究費,不得申請保留。
  3、在臺研究期間,不得從事有報酬之工作及同時接受我國政府其他機關或
      學校之獎補助。
  4、本部不提供獲選人住宿設施及研究室。
  5、應自行投保意外及醫療傷害保險,其保險效力及有效期限應包括於我國
      境內從事研究之期限;未投保者,來臺後不得領取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
      。
  6、來臺後取得居留證,且符合加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者,應加入全民
      健康保險,並按月繳納保費。
  7、提供虛偽、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除撤銷其獲選資格外,並應繳還
      已領取之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且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二) 國內大學校院及部屬研究機構部分:
  1、同意獲選人於校內相關系所或研究單位內進行研究時,應適時提供相關
      協助,並依本部所定日程辦理獲選人研究費、機票款之請領及核結事宜
      。
  2、於獲選人來臺從事研究期間,發現獲選人所填繳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應即停發每月研究費,除撤銷獲選資格外,並追繳已領取之研究費及
      機票補助款,同時函報本部備查。

Data Sourc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