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04.09.10 |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文化中心) 
營運(業務)之績效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 
。 
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 3 條 
評鑑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 
 
 
第 4 條 
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經委員互選產生。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 
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 
謀本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之規定。 
 
 
第 5 條 
評鑑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評鑑委員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第 6 條 
評鑑委員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文化中心營運目標之達成及公共任務 
之遂行。 
績效評鑑分為中程營運目標及年度營運績效,其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 
二、顧客及專業服務。 
三、創新及成長。 
四、財務績效。 
五、其他經評鑑委員會決議評鑑之項目。 
 
 
第 7 條 
文化中心應以每三年為一期,於當期中程營運計畫第三年之六月三十日前 
提出次期中程營運計畫,報本部交評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於同年 
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實施。 
前項中程營運計畫,應包括各年度衡量指標、標準及目標值。 
文化中心中程營運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需修正,應報本部審議、核定,每 
期計畫修正以二次為限。 
 
 
第 8 條 
文化中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工作計畫,並依第六條第二項 
績效評鑑項目,訂定次年衡量指標、標準及年度目標值,報本部備查。 
 
 
第 9 條 
績效評鑑應參據文化中心中程營運計畫、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及衡量指標辦 
理,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文化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營運績效報告, 
    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 
    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報本部複評。 
二、本部評鑑委員會複評時,得採實地訪視方式進行,並參酌前款營運績 
    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加具審核意見,以書面送請文化中心表 
    示意見後,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評。 
三、本部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核定績效評鑑結果,轉行政院備查,並上 
    網公告文化中心年度營運績效報告。 
 
 
第 10 條 
本部應以文化中心績效評鑑結果,作為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參據,並提供 
文化中心作為改善之依據。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