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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教育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或研習華語文要點英 |
公發布日(Date): |
099.08.04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外國(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 人士來臺進行短期研究或研習華語文,藉此認識臺灣文化社會、增進 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及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補助內容: 〈一〉短期研究: 1.每月補助研究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提供獎助學人由居住地至臺、澎、金、馬最直接航線之來回經濟 艙機票一張,於抵臺繳交機票票根及購票收據後發給,針對亞洲 、歐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等五大洲別,其補助上限依本部規 定辦理,超額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研習華語文: 每月獎學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三、期限: 〈一〉短期研究:二個月至六個月。 申請研究期間以會計年度計算,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 。 〈二〉研習華語文:暑期班、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一年期。除暑期 班外,原則上受獎期間為當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未能於該期間來臺研習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自受獎人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或獎 學金受註銷月止。
四、名額: 〈一〉短期研究:每年約二十名至四十名,視年度經費預算而定。 〈二〉研習華語文:由本部依年度經費預算於執行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核配我國相關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 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名額。
五、申請資格: 〈一〉短期研究: 1.在國外大學就讀之準博士候選人或博士後研究人員,且無中華民 國護照,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外國籍人士;來臺研究內容以與臺 灣人文、社會科學、文化、藝術領域及其相關比較研究為限。 2.前目所稱準博士候選人,指博士課程學分已修畢,現於論文寫作 階段者;所稱博士後研究員,指於當地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 大學校院取得博士學位後,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或大 學校院內,進行研究計畫(以具有論文、著作或其他出版品等具 體研究活動計畫者優先)。但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得申請: (1) 自然科學、醫學、工學領域之臺灣研究或其相關比較研究。 (2) 現已在臺灣居住、居留、從事學業(含實習)、授課或研究 活動。 (3) 最近五年內已獲取本計畫獎助金來臺進行短期研究。 (4) 同時受領我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提供之獎補助金進行 研究計畫。 (5) 在臺研究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 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二〉研習華語文:年滿十八歲,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學歷,學業成 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但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得申請 : 1.具僑生身分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2.現已在臺研習華語文或曾在臺修讀學位課程。 3.曾受領本獎學金或臺灣獎學金。 4.在臺研習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 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5.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六、申請方式: 〈一〉短期研究: 申請人應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文件寄抵日),檢附下列文件,向 欲在我國內從事研究之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部 屬研究機構,如漢學研究中心、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等)提出次 年一月至十二月之研究申請,經各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初核同 意後,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彙整審核,並由本部於同年九 月三十日前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相關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 及申請人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駐外館處: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博士學位證書影本,準博士候選人應提供在學證明及學分課程修 畢之證明文件。 3.推薦信二封以上,一封為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推薦(如:校長、院 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及其他機關、團體之首長);一封為有 關領域之本國學者教授或專業人士推薦,如為準博士候選人,應 提具博士論文指導教授之推薦信。 〈二〉研習華語文: 申請人應依駐外館處公告之簡章(通常為每年一、二月公告),於 報名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駐外館 處提出申請: 1.申請表(表格由駐外館處自定)。 2.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文件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 4.已向華語中心申請入學之證件影本(如入學申請表影本等)。 5.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七、審查原則: 〈一〉短期研究: 1.採書面審查,由我國內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初步審核同意接 受申請人於校內或研究單位進行研究,並彙整各申請人資料後函 報本部,另由本部召開審查會,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三人至五 人,針對申請人之發展潛力、個人傑出表現、執行計畫能力等( 占百分之三十)、語文能力及研究機構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 切性等(占百分之三十)、研究計畫(包括主題、架構、研究方 法、問題分析)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其母國及我國未來發展之 重要性等(占百分之四十),遴選獲選人名單。 2.本部核定獲選正、備取生名單後,如正取生因故無法來臺,放棄 獲選資格時,得由本部逕依序辦理遞補作業,除通知獲選人外, 同時副知國內相關研究機構及駐外館處。 〈二〉研習華語文: 1.採書面審查或面試甄選,由駐外館處依所訂簡章公告之甄選方式 辦理。 2.核定受獎名單後,受獎人於來臺前,自動放棄受獎資格者,得由 駐外館處辦理缺額遞補作業,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八、獎助撥款及核結(銷)方式: 〈一〉短期研究: 獲選人從事研究所在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 方式,向本部辦理請款及核結(銷): 1.每年一月五日前請撥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間獲選人所核定從事研究 期間之研究費補助款,並於每月十日前按月轉發獲選人。請款時 應備文檢附本部核定獲選人名單及學校領款收據。 2.在獲選人抵臺後繳交支出憑證或機票票根及購票收據後,即可備 文檢附學校請款收據及相關憑證影本報本部請款及核結(銷), 原始憑證留校備查,免送本部。 3.在獲選人從事研究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送研究成果報 告書及收支結算表等報本部辦理核結(銷)。如研究計畫結束日 期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遲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完成核結(銷 )作業。 4.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研習華語文: 受獎人所就讀華語中心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指定單位 辦理請款及核結(銷): 1.每年分二次撥付,第一次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請撥當年九月 至十二月份獎學金;第二次於每年一月五日前,請撥當年一月至 八月份獎學金,每次請撥經費前,應先辦理前期核結(銷)作業 完成,請款時應備文檢附相關駐外館處所送受獎名冊及學校領款 收據。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請款時,應由就讀 華語中心先行墊款支付相關經費,俾憑按月核發獎學金。 2.學校應依本部經費撥付方式分二次辦理核結(銷),第一次於每 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核結(銷)當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金,第 二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核結(銷)當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 ;核結(銷)時應備文檢附獎學金經費執行成果表及經校長、主 辦會計及出納核章之收支結算表(格式如附件二),如有結餘款 一併繳回;其原始憑證應留校備供審計部及有關單位查核。 3.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重要規定事項: 〈一〉短期研究: 1.獲選人部分: (1) 應於我國內立案之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進行研究,研究 期間應積極參加我國內各項學術活動。 (2) 於核定來臺短期研究期間,未經所在研究機構同意,不得任 意離境出國;如遇特殊情況經研究機構許可得暫時出境,出 境超過十日者,停發當月研究費,不得申請保留。 (3) 應於訪臺研究期間結束前,提交研究成果報告書,(格式如 附件三,包括研究論文、出版品等研究成果),經由在臺所 屬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函報本部備查。 (4) 如於研究期間前,已自行抵臺者,則不予補助來臺經濟艙機 票款。 (5) 訪臺研究期間,不得從事有報酬之工作。 (6) 訪臺研究期間,不得同時接受我國政府其他機關或學校之獎 補助。 (7) 本部不提供獲選人住宿設施及研究室。 (8) 應自行投保意外及醫療傷害保險,其保險效力及有效期限應 包括於我國境內從事短期研究之期限,並於抵臺日一個月前 ,將保單影本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掃描)方式傳送在臺研究 機構備查;未投保者,來臺後不得領取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 。 (9) 來臺後取得居留證,且符合加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者, 應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繳納保費。 (10)如有提供虛偽、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除撤銷其獲選資 格外,並應繳還已領取之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 2.國內大學校院及部屬研究機構部分: (1) 本部於七月三十一日收件截止日到期後,即不再受理大學校 院所送申請文件,所送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均不予退還。 (2) 同意外國人士於校內相關系所或研究單位內進行短期研究時 ,應適時提供獲選人相關協助,並依本部所定日程辦理獲選 人研究費、機票款之請領及核結(銷)事宜。 (3) 於獲選人來臺從事研究期間,發現獲選人所填繳之資料有虛 偽不實情事,應即停發每月研究費,並追繳已領取之研究費 及機票補助款,同時函報本部核備。 〈二〉研習華語文: 1.受獎人部分: (1) 應選擇前往本部核准立案之華語中心研習華語文。 (2) 應依華語中心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自行向各該中心申請入 學。獎學金候選人取得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後,應於六月三十 日前將該文件影本送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逾期視同自動 放棄受獎資格。 (3) 每週至少應修習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此不含文化參訪、 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4) 受獎期限為一年之受獎人,於首次申請入學就讀之華語中心 研習一學季(期)以上,得依各華語中心自行訂定之相關規 定,經許可後辦理轉學。於受獎期間內,轉學以一次為限。 本獎學金其他受獎期限(暑期班、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 )受獎人,不得申請轉學。 (5) 有重複領取獎補助金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註銷本獎學 金受獎資格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獎學金。 (6) 獎學金停發及註銷,依所就讀華語中心規定辦理。受獎人在 校成績、品行或岀缺席紀錄等未符合所就讀華語中心規定基 準或所屬學校相關學則,由該華語中心停發及註銷本獎學金 。 (7) 受獎期限為六個月以上者,應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 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得 由所就讀華語中心自其獎學金中扣除。 (8) 受獎期限為九個月以上之受獎人,倘申請獎學金時未能提具 TOP華語文能力測驗初等證書或成績單時,來臺就讀後應參 加TOP華語文能力測驗(至少為初等測驗以上),否則停發 一個月獎學金,測驗費用由受獎人自行負擔,最遲應於受獎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繳交測驗證書或成績單予所就讀華語中心 備查。 2.國內大學附設華語中心部分: (1) 各華語中心應依各校自定之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進行審核,並 於六月十五日前函復申請人。 (2) 華語中心應安排受獎期限為九個月以上之受獎人參加 TOP華 語文能力測驗,測驗費用由受獎人自行負擔。 (3) 接受轉入之華語中心於核准受獎人轉學後,應向本部指定單 位請領受獎人剩餘月份獎學金,並副知相關駐外館處、該受 獎人及本部。轉出華語中心則應將獎學金餘款繳回本部指定 單位辦理核結(銷)。 (4) 受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或註銷受獎資格,並註明 事由及停發、註銷獎學金起訖月份,報本部備查,同時副知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駐外館處 、各該受獎人及本部指定單位: (甲)單月語言必修課缺課達十二小時以上,停發一個月獎學 金。 (乙)來臺研讀,自第一季(期)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各校 規定標準(最低八十分),停發下季一個月獎學金;連 續二季(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學校規定標準,應註 銷其獎學金資格。 (丙)受獎期限為九個月以上,未於受獎期限內向所就讀華語 中心繳交參加初等測驗以上之 TOP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 單,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丁)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任何一季(期)欠缺成績 ,應註銷其獎學金。 (戊)其他觸犯或違反我國法律者,應註銷其獎學金。 (己)其他違反所屬學校及華語中心相關規定,應予停發或註 銷獎學金之情事。 (5) 受獎人抵校註冊後,應為其舉辦新生講習會或以其他方式, 傳達說明本獎學金發放方式、停發與註銷等相關規定,並按 月核發獎學金、掌握停發及註銷情況。 (6) 應將未依期限註冊之受獎人列冊函送本部指定單位,並副知 相關駐外館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及本部備查。 (7) 受獎人在臺就學期間,華語中心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與其 保持聯繫,並提供課業及生活上之輔導及協助。 (8) 華語中心應為受獎人安排每週至少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 此不含文化參訪、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3.駐外館處部分: (1) 應將正式受獎資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核發候選人;未 獲入學許可者,取消候選人資格。且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 將受獎人資訊上網填報臺華獎學金資訊平臺,並列冊(格式 如附件五)函送本部指定單位,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該名冊所列各受獎人所就讀之相關 華語中心及本部(各單位均含附件);同時知會駐外館處領 務單位。 (2) 駐外館處應向駐地政府機關(構)、大學校院及學生等宣傳 本獎學金計畫,主動提供來臺研習華語文資訊,辦理獎學金 受理申請及遴選等事務,並應協助受獎人辦理赴臺簽證及簽 署在臺遵守我國法令規章之本部華語文獎學金承諾書(格式 如附件六)。 (3) 舉辦受獎人來臺行前講習會,包括說明本要點受獎相關規定 、來臺辦理外僑居留證注意事項、勿從事非法打工與在臺就 學及生活環境等資訊。 (4) 受獎人學成返國後,應與其保持聯繫,並得舉辦生活經驗分 享座談會、在臺研習成果發表會及學習心得等,作為業務改 進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