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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核釋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其中學業成績係指獲取學位條件之在校學習及各項考試之學業考核;以博士資格考核係學校就博士生是否得成為博士候選人之資格考核,從而博士資格考核未通過者,非該項規定所稱學業成績不及格。
公發布日(Date) 100.06.13
法規內文(Content) 核釋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其中學業成績係指獲取學位條件之在校學習及各項考試之學業考核;以博士資格考核係學校就博士生是否得成為博士候選人之資格考核,從而博士資格考核未通過者,非該項規定所稱學業成績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