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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
公發布日(Date) 104.09.17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一 章 總則

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館以典藏全國圖書文獻,保存文化資產為主要任務,所蒐藏實體圖書資訊限館內閱覽不得攜出。

三、閱覽人除另有規定外,得使用本館閱覽服務設備、空間,及利用館藏圖書資訊。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特設專用停車位、檢索電腦席位、閱覽席位。

 

第 二 章 閱覽證件申請

四、閱覽人應憑本館閱覽證進出本館閱覽區及利用館藏圖書資訊及設備。

五、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館閱覽證:

()年滿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未滿十六歲之高中職或具同等學歷之在學學生。

()年滿十六歲之非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依法持有護照、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證件或經其使領館處核發證明者。

六、申請本館閱覽證,填具申請書,依本規定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分別檢具下列證件,親自辦理之:

()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

()在學學生證外,本國學生出具國民身分證,外國學生出具護照。

()護照、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證件或其使領館處核發之證明。

七、閱覽證申請時間為開館日上午九時至閉館前三十分。

八、持有本館閱覽證而未攜帶者,得憑本規定第六點所列之證件,申辦臨時閱覽證,憑臨時證利用本館圖書資源與設備。

前項臨時證限當日有效,閱覽人應於離館時繳回。

臨時閱覽證申辦每人以三次為限。

九、閱覽證如遺失,應依本規定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申請補發,並繳交行政規費。   

 

第 三 章 圖書資訊閱覽

十、本館為便利閱覽人利用圖書資訊,得設各閱覽室,其開放及資料調閱時間另行公告之。

十一、本館設研究小間,供閱覽人利用館藏圖書資訊,從事學術研究,其管理要點,另定之。

    閱覽人應憑閱覽證,填寫申請書並提研究計畫摘要,經審查通過後使用。每次申請以二個月為使用期限。

十二、各閱覽室陳列之圖書資訊,閱覽人可自行取閱,如需攜出該室應辦理登記手續。

十三、本館各閱覽室遇有圖書盤點、整理或其他必要維護管理作業,得暫停開放。

十四、閱覽人之背包、提袋、食物、飲料等,不得攜入館內。但背包、提袋符合下列規定,經本館同意者,得攜入之:

()手提電腦專用袋(內裝電腦):以不超過四十二公分乘以三十二公分乘以十公分為原則。

()其餘背包、提袋:以不超過三十公分乘以二十一公分乘以十公分為原則。

閱覽人進出本館,應主動開啟背包及提袋,出示攜帶物品配合檢查作業。

本館設有自助存物櫃,供閱覽人暫時存放個人物品。存物櫃使用須知,另定之。

閱覽人攜入館內之個人物品應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十五、除自修室外,閱覽人不得攜帶書刊入館。

閱覽人個人必須使用之工具書,得經館方同意並登記後,始得攜帶入館。

十六、閱覽人入館應服裝儀容整齊、清潔,維持環境安寧,將行動電話及電腦等設備設定為靜音,並遵守以下規定:

(禁止攝影。

(禁止抽菸、飲食、醉酒、製造噪音、喧嘩滋事、高聲談笑等影響他人閱覽或其他不當行為。

 

第 四 章 參考資訊服務

十七、為協助閱覽人查檢圖書資訊,以利用館內資源,本館提供口頭、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及網頁表單提問等參考諮詢服務。

十八、(刪除)

十九、本館提供團體導覽及圖書資訊利用指導等服務,使用該項服務須事先申請。

二十、本館依館際合作書刊借閱與複印相關規定提供服務。

 

第 五 章 圖書資訊調閱

二十一、閱覽人得利用線上公用目錄查詢館藏,並得線上或填具調閱單,憑閱覽證辦理調閱館藏圖書資料。

    閱覽人得利用線上預約方式調閱本館資訊圖書館館藏,於本館指定時間內至館閱覽。

    未滿十八歲之閱覽人不得調閱限制級圖書資料,輔導級圖書資料之調閱需有監護人陪同。

二十二、閱覽人調閱館藏圖書資料數量規定如下:

()圖書及其附件:每人每庫以三冊(件)為限。

()期刊及報紙:每人每次以三種為限,每種期刊及報紙各以五冊為限。

()錄影(音)資料、光碟資料:每人每次以二件為限。

()微縮資料:每人每次以微捲五捲或微片二十片為限。

()電子書閱讀器及載具:每人每次以一種()為限。

二十三、調閱各書庫圖書資料限當日於館內閱覽,並於離館前歸還。

二十四、閱覽人為個人研究之目的,得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以本館所備之機具重製本館館藏圖書資料,重製費用由閱覽人自付之。

    前項規定於下列圖書資料不適用:

()珍藏圖書及文獻。

()限閱之圖書資訊。

()未經刊行之手稿。

()紙張或裝訂易於受損或明顯破損者。

()視聽資料。

()未提供重製授權之電子資源。

其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五、本館善本書室閱覽須知,另定之。

 

第 六 章 違規處理

二十六、閱覽人違反本規定經規勸不聽者,或有妨害安寧秩序、善良風俗、妨害公務,以及妨害他人身體或財產等重大違規行為者,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之外,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閱覽人離館並暫停其閱覽權利三至十二個月。      

二十七、閱覽人罹患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不得入館。

二十八、閱覽證件不得重複申請或轉借他人。冒領、冒用他人閱覽證件,經查證屬實者,本館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一年。

二十九、本館館藏圖書資料應善加珍護,如有竊取、毀損、遺失、塗寫或污損等情事,本館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一年,並視情節輕重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閱覽人購置相同版本之圖書資訊賠償。無法購得相同版本時,則計價賠

償。計價方式如下:

1.有「定價」者,依定價兩倍賠償。

2.以「基本定價」者,則依該定價乘五十倍為計價。

3.未標明定價之圖書資訊,依下列原則計價賠償:

(1)中文在一百面以下者,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超過一百面時,

  則按面計算,每面以新臺幣五元計價。

(2)外文在一百面以下者,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超過一百面時,則按面計算,每面以新臺幣十元計價。

(3)國內出版之錄音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影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

(4)國外出版之錄音、錄影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計價。

附件遺失或毀損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兩倍計算。

未滿十八歲之閱覽人,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十、(刪除)

 

第 七 章 附則

三十一、日常活動需他人協助之閱覽人至本館閱覽,宜有陪伴人同行,並善盡照顧責任,陪伴人須符合本館入館閱覽資格。

三十二、閱覽人不得擅自移動本館警示標誌,亦不得擅入警示標誌區內(清潔區、施工區等),致有摔倒危險情事發生,閱覽人自行負責,不得要求本館或承包廠商賠償。

三十三、本規定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