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Main Content Area
:::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廊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0.05.27
法規內文(Content)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藝術創作以提昇美術作品水準,及擴大藝術教育功效,並公平合理運用社會教育資源與建立展場良好管理使用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藝廊係指位於本館行政中心可供使用之藝廊場地。
三、本藝廊以提供水墨、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雕塑、篆刻、美術設計、工藝、陶藝、攝影、綜合媒材、裝置藝術、互動藝術及其他適合在本館展出之作品。
四、本藝廊之使用,分申請展及邀請展二種方式。
五、申請展:
(一)申請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旅居海外華裔人士及國內公私立機構、團體、學校與各級政府機關,均得向本館申請;惟以旅居海外華裔人士身分申請者,需有在臺代理人代為辦理。
(二)申請時間:
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檢齊相關資料向本館展覽演出組提出申請。展出使用時間為次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檔期。未在上開申請時間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方式:填寫展覽申請表及作品送審清單,詳如附件一、二(格式用紙可親自索取、函索或於本館網站http://www.arte.gov.tw場地租用項下之展覽場地租用下載),並檢具下列送審件數之5×7吋照片或光碟片(請以Windows系統Power Point軟體製作),向本館提出申請:
1.個展應繳擬展出作品十五件以上;聯展應繳擬展出作品二十件以上,並應依參展人數平均分配,未經提出送審之作者,不得參加展出。
2.擬展出立體作品者,須拍攝每件作品之正視圖、側視圖及俯視圖。
3.以照片方式製作作品集或製作光碟片內容時,均應註明每張作品之姓名、作品名稱、尺寸、媒材、創作年代,作品集規格為A4大小,需含封面、封底、目錄頁並裝訂成冊。
(四)審查與通知:
1.前項申請案件,由本館邀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組成展品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
2.審查通過後,由本館安排展出檔期,並於本館網站公告及函知申請者;審查未通過者,亦由本館函知申請者取回送審作品,逾期不領回者,本館概不負保管責任,並由本館逕行處置,申請人(團體)或作者均不得提出異議。
(五)檔期安排:
本藝廊之使用,由本館依情況安排檔期,每檔期以三週(含佈、卸展)為原則。展出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六)付費與履行展出義務:申請展,經審查通過者,應:
1.依本館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並於接獲通知後在所規定期限內簽訂契約書。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四個月通知本館予以取消,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資調整者,得予調整外,概不得要求變更檔期;逾期通知或不通知本館者,三年內不得向本館提出申請,其已繳交場租費者,不予退還。
2.依檔期天數於開展前一個月繳交場租費,每日(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場租為新臺幣陸佰元。
3.由機關學校發文申請展出,經審查通過者,免場租費。
4.展出之簡介版、請柬、書籍印製,作品之佈卸展、包裝、運送、保險、記者會、開幕茶會(需於半個月前知會展覽承辦人)、剪綵及其他有關展覽事宜暨費用,概由申請者自行負責、負擔;惟藝教資訊之宣傳由本館免費製作刊登,其相關圖文資料需於展前二個月提供予本館展覽承辦人。
六、邀請展:
(一)邀請展由本館依據年度展覽計畫邀請著名之藝術家、藝術團體及學校機關辦理之。
(二)邀請展出之對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擔任藝術相關課程教學並具有講師以上資格者。
2.曾任省(市)級以上藝術展覽評議(審)委員者。
3.曾任國際著名藝術展覽會之評議(審)委員者。
4.曾獲全國美術展覽、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前三名或受邀請展出者。
5.藝術成就蜚聲國內外且見諸著錄者。
6.具藝術教育功能之國際交流聯展或全國性專業藝術年度展之團體。
(三)受邀請展出者(團體或學校機關)需於約定時間內備齊作品集、展覽邀請表及作品         清單(詳如附件一、二,格式用紙可於本館網站http://www.arte.gov.tw場地租用項下之展覽場地租用下載),連同有關資格證明文件送交本館查核,必要時,由本館提交展品審查委員會審議。
(四)邀請展,本館為主辦機關,除作品由受邀者免費供展外,有關受邀者作品之包裝運   輸、保險、宣傳、佈展、卸展及展出請柬、海報、大型看板之設計印製、郵寄事宜,均由本館辦理,另配合展覽之藝術教育推廣活動得與本館共同研商,其所需經費在   額度內由本館負擔;受邀者亦勿須繳交場租費。
七、使用本藝廊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出作品須經裝裱完善;未加裝裱者及立體作品無安全措施者,不予展出。
(二)展覽場內不得陳列花籃及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或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三)展品應於展出最後一日下午五時以前完成卸展並於當日取回,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展覽結束應恢復場地整潔,如有毀損並負賠償責任。
(四)展覽期間,展出者(團體)應派員或協助訓練本館服務員,向觀眾解說,推廣藝術教育。
(五)所有展出作品、宣傳品、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其內容須經本館同意方能展出、使用。
(六)基於藝術教育推廣,所有展出作品本館有攝影、錄影、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七)展出內容如有違背本館設立宗旨、管理使用要點或蓄意攻訐他人及違背善良風俗等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若有侵權行為,由展出者(團體)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八)本藝廊場地排定檔期後,本館如遇有業務上之需要,得通知有關申請者或受邀者調整檔期。
八、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本館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