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設國語推行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國語言文字整理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國語言文字標準書籍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本國語言文字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關於本國語言文字教學方法之實驗改進事項。
五、關於統一中外譯名音讀標準之訂定事項。
六、關於推行國語教育人員之訓練事項。
七、關於國內不識字者及僑居國外人民語文教育之設計、實施及視導事項
。
八、關於邊疆地方施行語文教育之設計事項。
九、其他關於語文教育事項。
第 2 條
國語推行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由教育部部長聘任之。
第 3 條
國語推行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常務委員一人至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
委員中指定之。
第 4 條
國語推行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常
務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席。
第 5 條
國語推行委員會得分組辦事,每組置主任一人,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兼
任之。
第 6 條
國語推行委員會置編輯二人,薦派;幹事、助理幹事各一人至三人,委派
。
第 7 條
國語推行委員會於討論專門問題時,得聘請會外專家參加。
第 8 條
國語推行委員會委員,除專任委員外,概為無給職。但舉行會議時出席委
員得由部酌送旅費。
前項專任委員以三人為限。
第 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