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普及全民自然生態教育,提升社會保育觀念,充實國民生活內涵
,特設立國海洋生物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
第 2 條
本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運管理、科學研究、館務規劃、建教合作、推廣教育、學術及館際
交流、資訊管理、圖書期刊企劃與執行等事項。
二、海洋生物之取得、鑑定、補充、育種、繁衍、養殖、馴養、魚病管理
與治療、水質檢驗分析、水族維生系統操作管理保養及海洋生物與生
態研究等事項。
三、電機、機械、管路設備、液態氧、維生系統、營繕工程及建築物公共
安全維護之規劃與執行等事項。
四、海洋生物展示主題與特別展示節目之規劃、設計、研究、說明、展示
構件機具之保養、控制、操作、維護及生物標本蒐集、製作、典藏、
管理等事項。
五、海洋生物科學教育之規劃出版、設計、推廣、行銷、各級學校與社會
教育輔導及海洋相關出版品之編纂、發行等事項。
第 3 條
本館設企劃研究、生物馴養、工務機電、展示、科學教育五組,分別掌理
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館設秘書室,掌理公共服務、庶務、出納、財產保管、法制、研考、文
書、機要、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一人,襄理館
務,必要時得比照研究員資格聘任。
第 6 條
本館置組主任、室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管理師、獸醫師、技士、組
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之。
本館企劃研究組組主任、生物馴養組組主任、展示組組主任、科學教育組
組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副研究員以上資格聘任。
第 8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1 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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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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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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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 長│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 │ │ │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辦理。必要時得比│
│ │ │ │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
├────┼───┼───┼─────────────────┤
│副 館 長│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
│ │ │ │二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辦理。必要時得由│
│ │ │ │研究員兼任。 │
├────┼───┼───┼─────────────────┤
│主 任│薦任至│六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簡 任│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 │ │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其中四人必│
│ │ │ │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
│研究員或│ │二五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副研究員│ │ │聘任。 │
├────┼───┼───┼─────────────────┤
│助理研究│ │二八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之規定│
│員或研究│ │ │聘任。 │
│助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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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一 │ │
├────┼───┼───┼─────────────────┤
│技 正│薦 任│四 │ │
├────┼───┼───┼─────────────────┤
│專 員│薦 任│三 │ │
├────┼───┼───┼─────────────────┤
│管 理 師│薦 任│二 │ │
├────┼───┼───┼─────────────────┤
│獸 醫 師│委任或│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薦 任│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五│
│ │ │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
│技 士│委任或│一一 │ │
│ │薦 任│ │ │
├────┼───┼───┼─────────────────┤
│組 員│委任或│六 │ │
│ │薦 任│ │ │
├────┼───┼───┼─────────────────┤
│技 佐│委 任│四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三 │ │
├────┼───┼───┼─────────────────┤
│書 記│委 任│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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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事│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組員│委任或│一 │ │
│ │ │薦 任│ │ │
├─┼──┼───┼───┼─────────────────┤
│會│會計│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主任│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計│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組員│委任或│二 │ │
│ │ │薦 任│ │ │
├─┴──┼───┼───┼─────────────────┤
│政風室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任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合 計│一○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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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除聘任人員外,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編制表修正時亦同。
第 13 條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
前項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 14 條
本館因應業務需要,得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地區海洋生物研究站及服務
中心。
第 15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16 條
本規程適用至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條例生效日止。
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