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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全國技職校院博覽會辦理經費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一)字第0930155287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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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增進社會各界對技職教育之瞭解與認識,
    及提升就讀技專校院之意願,期透過全國技職校院博覽會之辦理,將
    技職教育之特色、政策、現況與展望,介紹予學校師生及家長,使學
    生適性選擇技職學校,特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對象:
    各公私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科技大學。


三、補助基準:
 (一) 全國技職校院博覽會採部分補助方式。
 (二) 受補助之學校須依政府機關會計相關規定支用經費,並於補助當年
      度內執行完畢。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時間: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新年度活動計畫申請
      。
 (二) 評選程序:九十四年度評選二屆承辦學校,九十五年度開始每年遴
      選次屆承辦學校;各提案學校參加評選時,應註明提案年度,並由
      本部組成專案評選小組。各提案先經本部技職司初審,通過者再提
      本部專案評選小組進行複審及經費預算分析,評選通過者,循行政
      程序核定後,據以辦理補助事宜。


五、審查基準:
 (一) 活動內容之目標達成性、特色性。
 (二) 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三) 經費來源與運用。
 (四) 行政及人力資源。
 (五) 計畫效益及管考機制。


六、辦理模式:
    全國技職校院博覽會,得分區辦理之,分區原則如下:
 (一) 北區:基隆至新竹
 (二) 中區:苗栗至雲林
 (三) 南區:嘉義至屏東
 (四) 東區:宜蘭至台東


七、計畫要項:
 (一) 活動目的。
 (二) 辦理日期。
 (三) 舉辦地點。
 (四) 活動對象。
 (五) 經費來源 (含募款) 及支用分析。
 (六) 基本攤位架設規格 (至少 6 m×3m×2.5m) 、分配原則及配合學校
      個別需求規則。
 (七) 開、閉幕式、展覽活動規劃及其他動靜態活動。
 (八) 參觀動線。
 (九) 宣導資料及宣傳方式。
 (十) 交通安排。
 (十一) 技職教育之政策、成果及多元入學等總體展示。
 (十二) 標準作業程序。
 (十三) 活動成果自行評估方式。
 (十四) 其他特色之規劃內容。


八、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申請學校所提企劃及經費概算表 (含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 審查通
      過後,依本原則規定,檢附受補助學校領據向本部辦理請款手續。
 (二) 活動執行完畢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經費核銷結報作業,並提出成果報告書,成果報告
      書中需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
 (三) 計畫係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如有節餘,應依比例繳回。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學校應對博覽會活動當日參觀之民眾或師生進行問卷調查,
      作為未來辦理之參考。
 (二) 活動結束後應製作成果報告書。
 (三) 活動內容成果應公開上網。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全國技職校院博覽會辦理期間為全國統一測驗結束後至聯合分發前
      。
 (二) 各承辦學校應安排技專校院校長與高中職學校校長意見交流之機會
      及做好展覽學校間之協調工作。
 (三) 各承辦學校應互相推選出一所總承辦學校,負責進行總體展示區規
      劃設計及製作工作、各區之聯繫協調工作及辦理共通性業務、記者
      會之規劃安排等。
 (四) 次屆承辦學校,應參加前屆承辦學校所舉辦之各項會議及活動,以
      利經驗傳承。
 (五) 承辦學校應定期或不定期向專案評選小組報告規劃及執行情形,並
      依評選小組審查意見修正。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