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5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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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6 年 1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050062251B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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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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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 2 條
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經審查合格,月薪已達最高級,陳報教育部登記
有案者,得給予年功加俸。
第 3 條
給與年功加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
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
第 4 條
教師之年功加俸每年一級,並得按年遞晉,至本職最高級為限。
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