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各大專校院舉辦外國學生輔導活動,
以協助彼等正確認識我社會、文化,俾有良好適應,增進友我情誼,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大專校院 (含附設國語文教學中心) 申請外國學生活動經費,其項
目包含:年節聯誼、迎新送舊、文化參訪,及其他本部認可之活動項
目等。
三 申請補助條件:
(一) 每校每學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 參加活動之外國留學生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四 申請補助程序:
(一) 各校於辦理外國學生輔導活動時,得於活動前備文檢附活動計畫 (
含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及人數) 、節目單或行程表、經費收支預
算明細表等,向本部提出經費補助申請。
(二) 各大專校院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後,須俟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
月內,備文檢送收據 (註明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 、參加學生簽到
單 (含學生姓名、國籍、系所、年級) 、支出憑證或經費收支明細
表、活動照片五張 (須顯示舉辦日期) 等,報部辦理撥款及核銷事
宜。
五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補助項目包含:膳宿費 (每人每天新台幣四○○元為限) 、誤餐費
(每人每天新台幣一○○元為限) 、交通費、保險費、及其他符合
會計補助項目者。
(二) 實際參加活動之外國學生人數未達三十人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或
刪減原核定補助額度,重新核算補助金額。
(三) 補助金額按實際參與活動之外國學生人數計算。但每次補助最高額
度以新台幣拾萬元為上限。
(三) 活動時間未超過半日者,不得申請餐費補助。
(四) 基於資源共享,雜支部分請各校自籌經費支應。
六 各大專校院所提活動經費申請補助案件,雖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但
如因該年度經費預算不足,本部得視個案不予補助。
七 本要點自九十一會計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