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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技專校院教師在職進修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三)字第0950050222D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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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各技專校院、學術團體及法人
    團體,辦理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教
    師跨校性在職進修活動,俾使教師深入瞭解社會關切議題、掌握社會
    脈動,充實相關教學內容及通識教育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技專校院、學術團體及法人團體 (含社團法人、財團法
    人) 有意願籌劃並承辦教師在職進修活動者。


三、進修活動形式:
 (一) 實地實習:為彰顯技職教育特色,研習進修活動應特別考量加強教
      師實務能力及經驗之課程。
 (二) 研討會:針對特定之主題,由數位發表者依其研究或教學之心得、
      意見,或參與實習運作之活動有正式紀錄、報告,並得視領域或操
      作形式出版文集。
 (三) 講習會 (或研習會) :針對特定主題或範疇而舉辦,由一位或數位
      專家學者所帶領之課程或集會。


四、補助重點:依下列社會關切議題為優先。
 (一) 智慧財產權 (含防制電腦犯罪、創意教育) 
 (二) 人權教育 (含勞動權益教育、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等) 
 (三) 性別平等 (含婦女教育、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青少女身體自主等) 
 (四) 生命教育 (含老人安養、終生教育等) 
 (五) 工業安全衛生教育
 (六) 反毒教育 (含青少年安全等) 
 (七) 消費者保護教育
 (八) 藝術教育
 (九) 鄉土教育 (含認識台灣、深化認同等) 
 (十) 永續教育 (含環保教育) 
 (十一) 溫泉教育
 (十二) 災害防治
 (十三) 民主法治教育 (含新公民意識) 
 (十四) 資訊教育 (含圖書館業務) 
 (十五) 禮儀教育 (含品德教育) 
 (十六) 媒體素養教育
 (十七) 科學教育
 (十八) 其他


五、經費補助基準:本案以部分補助為優先,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
    萬元為限,本部得視每年經費預算編列狀況及計畫書審核結果斟酌予
    以補助,支用項目基準如下: (請參考附表一範例) 
 (一) 人事費:
      1.鐘點費:內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
        一千六百元,若有分組研討或演練課程,得編列一位助教,其鐘
        點費得按研討演練時數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編列,其時數最高不
        得超過總研習時數之半數。
      2.主持費每場次新臺幣一千元。
 (二) 業務費:
      1.教材費 (包括研習手冊、參考書籍、文具用品、資料袋等) ,每
        人最高以新臺幣八百元編列。
      2.餐點費每人 (含工作人員) 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
      3.宣導費、佈置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4.郵資及結業證書費等。
 (三) 差旅費 (含交通車租借費) :指外聘講座差旅費及學員交通車租借
      費,依實付金額核實報支。
 (四) 其餘相關經費補助標準,應確實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
      行作業手冊」規定編例。 (http://www.dgbas.gov.tw/dgbas01/93
      xdoc/93xdoc.htm) 
 (五) 經費編列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原則 (詳見網頁:http://www.edu.tw ,請依序點選法令規章→會
      計處→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本部經費核撥結報原則) 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各技專校院學術團體或法人團體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
      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辦理申請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
      間內之所有活動。
 (二) 計畫書寄送地點:每年委辦審查計畫書之學校,由本部發函通知 (
      以郵戳為憑) 自行寄送。
 (三) 各校可提申請計畫以三案為限。
 (四) 申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所研提計畫應經過需求調查,計畫書內容
      應包括下列各項:
      1.班別名稱
      2.辦理類別 (於封面上註明申請何項社會關切議題) 
      3.承辦單位
      4.進修活動目的
      5.進修對象
      6.進修活動形式
      7.進修活動時間、地點
      8.進修內容類別
      9.進修活動課程、講座介紹
     10.宣傳方式
     11.預期成效
     12.經費預算 (含學校自籌款項,該款不得少於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
        二十) 
     13.聯絡人、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及傳真
 (五) 審查程序:
      1.審查重點以進修活動整體規劃內容及預期成果為主。
      2.審查方式:
      (1) 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依計畫書格式、經費編列方式、執行可
          行性及成果效益進行初審,初審不符者,通知申請單位於複審
          前補件或修正,逾期不予受理。
      (2) 複審:為辦理申請計畫審核,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後,核定補助結果。
        審查結果將公布於本部技職資訊傳播網站後,另發函通知學校。


七、經費請領及核銷:
 (一) 以大專校院、學術團體或法人團體為單位報告,將本部函知該年度
      補助之各項活動項目之總金額,統一掣據並備函 (附修正計畫書) 
      逕寄本部辦理經費撥付事宜。
 (二) 獲致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 (包
      含活動名稱、活動形式類別、活動內容資料、辦理單位、辦理時間
      、出席人數及服務單位、滿意度分析等) ,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
      部辦理經費核銷。
 (三) 經費請領及核銷相關表格,詳見本部網頁 http://www.edu.tw,請
      依序點選法令規章→會計處→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本部經費核
      撥結報表。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活動辦理完畢後,請參考附表二,進行學員意見調查,並將調查結
      果分析納入成果報告書,作為下年度補助參據。
 (二) 各計畫執行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核撥時,應建置完成各計畫專屬網
      頁,並於核銷於公文註明計畫網址以供查核。
 (三) 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者,除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不予
      補助。
 (四) 計畫於奉核定後,應依計畫執行。如未經本部同意而有隨意變更情
      事,停止本案補助一年。


九、注意事項:
 (一) 本案各校需自籌配合款 (不少於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未列
      配合款之申請案件以資格不符退件。
 (二) 本案受理申請學校為公私立技專校院,不受理各公私立大學校院申
      請案。
 (三) 私立技專校院辦理本案,得以「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補助款」
      經常門經費為自籌款。自籌款以優先支付人事費為原則。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