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保障學生權益、維護教育品質及招生秩序,並作為審核各校
單獨招生辦法之依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各校招生作業以聯合辦理為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報部同意後
,得籌組招生委員會提報單獨招生辦法辦理單獨招生:
(一) 屬稀有類科無法聯合辦理者。
(二) 於當學年度新設或改制,無法及時參加聯合招生者。
(三) 辦理在職專班、進修學校者。
(四) 經核可辦理推薦甄選以外之其他方式甄試作業者。
(五) 試辦高中生申請入學者。
(六) 經核可辦理二次招生者。
(七) 經核可以部分名額辦理單獨招生者。
(八) 經評估不適合參與聯合招生,並提出分析說明者。
三、依二 (六) 辦理二次招生者,其招生作業應於開學前完成,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 為使各校經聯招作業能達成招生目標,各學制最後一個招生管道,
其前一年度之整體報到率未達八成者得於當年度增列招生名額,由
各該招生委員會統一彙總報部辦理,其增加額度以補足八成之差額
為限。
(二) 各校當年度各學制最後一個招生管道其整體報到率未達原核定招生
名額之七成者,得專案報部核可辦理二次招生,其招生名額以補足
原核定招生名額之七成為限。學校辦理二次招生之學制,下年度總
量管制審核後,該學制招生名額扣減五十名。
四、依二 (七) 辦理單獨招生者,其名額不得多於核定名額二分之一。
五、依二 (七) 及二 (八) 辦理單獨招生者,其作業時間應俟同類型聯合
招生作業完成之後 (即放榜後) 始得辦理,並應於聯合招生作業開始
前報本部同意,違者不予受理。
六、各校辦理單獨招生所收取各項費用 (包括報名費及簡章等費用) 應檢
附成本分析報部備查。
七、未依本處理原則辦理之學校,將列為行政缺失,並於下學年度獎補助
款及增調所系科班作業中予以處置。
八、二 (六) 及三之規定至九十三學年度招生作業辦理完竣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