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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0: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及大學附設二技學校單獨招生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二)字第0930062864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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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保障學生權益、維護教育品質及招生秩序,並作為審核各校
    單獨招生辦法之依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各校招生作業以聯合辦理為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報部同意後
    ,得籌組招生委員會提報單獨招生辦法辦理單獨招生:
 (一) 屬稀有類科無法聯合辦理者。
 (二) 於當學年度新設或改制,無法及時參加聯合招生者。
 (三) 辦理在職專班、進修學校者。
 (四) 經核可辦理推薦甄選以外之其他方式甄試作業者。
 (五) 試辦高中生申請入學者。
 (六) 經核可辦理二次招生者。
 (七) 經核可以部分名額辦理單獨招生者。
 (八) 經評估不適合參與聯合招生,並提出分析說明者。


三、依二 (六) 辦理二次招生者,其招生作業應於開學前完成,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 為使各校經聯招作業能達成招生目標,各學制最後一個招生管道,
      其前一年度之整體報到率未達八成者得於當年度增列招生名額,由
      各該招生委員會統一彙總報部辦理,其增加額度以補足八成之差額
      為限。
 (二) 各校當年度各學制最後一個招生管道其整體報到率未達原核定招生
      名額之七成者,得專案報部核可辦理二次招生,其招生名額以補足
      原核定招生名額之七成為限。學校辦理二次招生之學制,下年度總
      量管制審核後,該學制招生名額扣減五十名。


四、依二 (七) 辦理單獨招生者,其名額不得多於核定名額二分之一。


五、依二 (七) 及二 (八) 辦理單獨招生者,其作業時間應俟同類型聯合
    招生作業完成之後 (即放榜後) 始得辦理,並應於聯合招生作業開始
    前報本部同意,違者不予受理。


六、各校辦理單獨招生所收取各項費用 (包括報名費及簡章等費用) 應檢
    附成本分析報部備查。


七、未依本處理原則辦理之學校,將列為行政缺失,並於下學年度獎補助
    款及增調所系科班作業中予以處置。


八、二 (六) 及三之規定至九十三學年度招生作業辦理完竣後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