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大學法第五條第三項、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大學增設、調整系
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採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
二 目標:
輔導新設私立大學校院健全發展,透過較完整之初期系所發展規劃,
以利各項軟硬體設施之規劃配合,適度達成合理經營規模,建立發展
重點及特色,進而提昇教育品質。
三 規劃原則:
新設學校第一年申設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一) 國家整體建設及社會發展需要。
(二) 新設校院應根據學校辦學理念,研訂發展重點與特色。
(三) 根據前項辦學理念及發展重點與特色,得於第一次籌設申請時,一
次提報五年內整體之系所規劃併同籌設計畫報部核辦。
(四) 系所之規劃應考量學校整體資源狀況及發展計畫,充分掌握合理數
量成長,並自行妥適排列優先順序。
四 發展規模之設定
新設學校第一年申設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應考量各項資源之配合條
件,以維持基本教學品質,並根據洽聘師資、校舍建築空間決定最大
學生人數規模,作為規劃之依據。
(一) 專任師資 (含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1 學士班:平均每班含通識課程師資應有專任講師以上師資二.五
名:其中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需有一.五名:招收在職人士以
夜間、假日暑期開課者,平均每班應有專任以上師資一名。
2 碩士班:每所應有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三名,其中具副教授以
上資格者需有二名;增組或增在職進修專班者需各增加助理教授
以上師資一名。
(二) 校舍建築:
┌──────────┬────────────┐
│ │每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
│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 類 型 ├─────┬──────┤
│ │大 學 部│研 究 所 │
├──────────┼─────┼──────┤
│文法商、管理及教育類│ 10 │ 13 │
├──────────┼─────┼──────┤
│理學、醫學 (不含醫、│ │ │
│牙學系) 護理及體育類│ 13 │ 17 │
│ │ │ │
├──────────┼─────┼──────┤
│工學、藝術及農學類 │ 17 │ 21 │
├──────────┼─────┼──────┤
│醫學系、牙醫學系 │ 23 │ 29 │
└──────────┴─────┴──────┘
註:不含招收在職生並利用夜間、及暑期開課者;並附第二年至第
四年配合自然增班之空間規劃情形。
(三) 設備、圖書期刊:應有足供第一年教所學需之儀器設備、圖書期刊
。
五 系所規劃審核原則:
(一) 新設私立學校 (含分部) 整體系所之構架,由本部視學校所提之系
所類別,聘請學者專家於籌設計畫部內複審會議中進行審初,初審
過程中並邀請學校代表做面對面之溝通。
(二) 根據初審結果,確定學校系所發展架,構由籌設單位併同詳細籌設
計畫書,提送第一年擬設系所各系所計畫書報部送專業查審。
(三) 依據專業審查結果提送詳細籌設計畫審書議會議審議,通過者許可
籌設並同意第一年擬籌備設立之系所班組進行籌設。
六 系所籌設審核原則:
(一) 系所籌設規劃經本部一次核定後,由各校展開籌設。
(二) 各籌設案應於申請立案前一年一月三一十日前,由學校根據審核之
條件,提報籌設執行情形 (含師資、課程、圖儀、設備空、間規劃
等) 經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報部審核。
(三) 專業審查:系所詳細計畫經專業審查薦推招生者,提立案暨第一年
申設系所審議會議審定。
(四) 審議會議:經立案暨第一年申設系所議審會議審定通過,准予立案
並核定第一年招生系科班級數。
七 其他
(一) 新生人數包括聯招、單招等入學管道取錄之新生。
(二) 新設私立○○大學 (分部) 申請設立一第年系所班組計畫書。
(三) 經本部核准成立分部者,其分部之系設所置比照辦理。
(四) 經核定第一年招生名額之後,同年不再得提出其他招生名額之申請
,應循年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作業程序辦理。
八 本審核原則自九十一學年度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