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依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全國兒童閱讀實施計畫」辦理。
二 目標
(一) 培養家庭閱讀習慣,增進親子創造思考與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二) 培養家長之親子共同閱讀知能與賞析能力,增進親子和諧關係。
(三) 加強原住民家庭親子之閱讀、語文及欣賞能力。
三 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及行政機關。
(二) 登記立案之社團及基金會 (以下簡稱民間團體,以教育事務性質為
優先) 。
(三) 社教機構。
(四)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中心。
四 辦理方式
(一) 本部得協調輔導相關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依其權責規劃策辦家庭
親子共讀活動。
(二) 申請單位應訂定詳密計畫,透過研習、示範、座談、戶外實地教學
、演講、觀摩、讀書會、研討會等方式,增進親子共同閱讀知能及
賞析能力。
(三) 家庭親子共讀活動辦理內涵應以親子共學、家庭閱讀、種子帶領人
培訓、身心障礙者親職閱讀、原住民家庭親職閱讀、弱勢族群之家
庭共讀等為優先。如純為校園閱讀活動、知 (感) 性之旅、讀經背
誦活動、園遊會、書展、表演活動與跳蚤市場等及辦理內涵與主題
不合者,均不予補助。辦理活動如配合外埠實地教學,其比例不得
超過活動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五 補助項目及基準
每一核准補助案,其基準如下:
(一) 講師鐘點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按下列標準補助:
1 國外聘請者,每節鐘點費二千四百元。
2 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一千六百元;與主辦單位有
隸屬關係之機關 (構) 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一千二百元。
3 內聘,主辦單位人員,每節鐘點費八百元。
(二) 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 (有住宿之事實者) :比照相當職級之差
旅支給標準。
(三) 膳食費 (含茶水費) :最高每人全天四百元計,半天二百元計。
(四) 場地租借費及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一萬元。
(五) 講義資料費:最高每人一百元。
(六) 戶外活動租車費:每輛次最高八千元。
(七) 雜支 (含照相、文具、紙張、印刷、文宣及郵電費) :活動總經費
百分之五內支用。
(八) 其他補助項目未能逐項列舉者,請依中央預算補助標準規定編列之
。
六 補助原則
(一) 辦理親子共讀活動費用除由參加學員依活動天數、性質繳交參加費
及主辦單位編列籌措外,餘由本部視各主辦單位所提內容、參加人
數、過去辦理成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經複審
會議審查通過得予全額補助。
(二) 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每年度以補助二次,每次以二案為限。
(三) 學習活動以在社區或社教機構辦理為主,以家庭及親子為主要參加
對象,並以原住民身分者優予補助,保障其參與學習之權益。
(四) 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材料或軟體,申請單位應授權或取得
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及利
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
七 申請程序
(一) 民間團體及私立大專院校辦理家庭親子共讀活動,如因經費不足,
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送計畫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
表,提出申請。
(二) 地方政府、行政機關、社教機構及公立大專校院等辦理學習活動,
如因經費不足,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檢送全年度實施計畫、計畫
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提出申請。
八 審查作業
(一) 初審
本部彙集各申請對象之計畫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後,
審查其表件是否逐項詳實填列,依計畫之創發性、效益性、協調性
、可行性及規模等書面審查其項目及經費;表件及其內容不盡詳實
者,予以退件。
(二) 複審
由本部視申請案件數及性質,邀請學者、專家召開經費補助複審會
議,就初審表、計畫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等進行複審
,並視情形提出建議意見,其召開時間如下:
1 地方政府、行政機關、社教機構及公立大專校院
由本部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彙集前項初審表件召開經費複審會議
。
2 民間團體及私立大專校院
由本部於每月十日前彙集前項初審意表件召開經費複審會議。
(三) 審定
本部依據經費複審會議決議,就審查合格者予以補助,不合格者不
予補助,並於複審會議後二週內通知審定結果。
九 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 經費核撥
1 經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請於領據上註
明「部分補助」字樣 (加蓋需有負責人、出納、會計之印章) ,
並於左上角載明金融機構名稱 (含分行別) 、帳戶名稱 (應與受
補助者名稱相同) 及銀行帳號。
2 校務基金學校
請檢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送本部請款撥付。
3 地方政府
請檢附「自行收納統一收據」或於一般領據註明「納入年度預算
辦理」。
(二) 經費核銷
1 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
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簽到單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送本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2 地方政府
受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簽到單及經費收
支結算表到本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3 民間團體及私立大專校院
部分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簽到單及經費
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核備,其係全額補助者,應加附原始支出憑證
送部核銷。
(三) 經費結餘款處理方式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一○ 獎勵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或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
關規定辦理表揚。
一一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但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
行程時,須於事前報本部核備。
(二)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
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
助對象,其涉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三)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原訂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
經費繳回本部。
(四) 本部對受補助單位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指定當地縣市家庭教育中
心,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者,列
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