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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1 年 08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1090145775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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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統籌規劃,其實
施範圍區分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由本部負責督導。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訓,由本部、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負責督
  導。
第 3 條
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專科以上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
由各校定之,並報本部備查。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
職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由本部定之。
第 4 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
職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名稱為國防通識,必修四學分,選修學分數由各校
定之。
具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已服完兵役之學生,就讀各級學校,得依相關規定,
申請免修軍訓課程。
九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專科學校、專科進修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學生,其軍訓課程仍依本辦法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課程由軍訓教官、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等軍訓
人員實施。
軍訓人員設置基準、員額編配、敘薪基準、甄選、介派、考核考績等規定
,由本部定之。
第 6 條
學校軍訓課程所需之武器、彈藥及管理,由本部協調國防部處理之。
第 7 條
軍訓人員之待遇,由服務之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依規定編列預算。
私立學校軍訓人員之待遇,由本部編列預算核實撥發。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課程實施評鑑,由本部每年以實地訪查方式辦理之
前項評鑑之結果,應依規定辦理獎懲。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