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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執行「青少年輔導計畫」績優學校暨有功人員甄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訓通字第0940048363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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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獎勵執行「青少年輔導計畫」績優學校及有功人員,激勵其工作士
    氣,增益輔導績效,特訂定執行「青少年輔導計畫」績優學校暨有功
    人員甄選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獎勵對象
    上年度一月至十二月間從事輔導計畫重要工作及重要事件積極投入且
    有優良表現之左列團體暨個人。
 (一) 團體部分:各級公私立學校。
 (二) 個人部分:教育行政機關暨各級學校行政人員、輔導人員、認輔教
      師、計畫主持人、研究人員、特殊貢獻人員。


三  推薦程序
 (一) 高中 (職) 、國民中小學學校 (含完全中學) 及人員應於每年三月
      十五日前函送績優學校暨有功人員推薦表,並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
      本 (以十頁為限) ,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
 (二)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有符合薦送規定者,依推薦程序之 (一)
      、 (五) 辦理。
 (三) 國立中小學學校、公私立大專院校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
      推薦表,並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本,向本部推薦。
 (四) 本部推薦之特殊貢獻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提送相關證明文
      件,報部審查。
 (五)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福建省政府、直轄市、縣市應於每年四月十五
      日前籌組「執行青少年輔導計畫績優學校暨有功人員甄選委員會」
      ,針對所屬學校暨學校薦送人員名單進行審查,甄選並辦理表揚,
      名額應以薦送教育部表揚名額之三倍為原則。另選擇其中最績優學
      校,以及國中小有功人員報請教育部表揚。薦送教育部表揚之名額
      。
 (六) 教育部應於五月底前籌組「執行青少年輔導計畫績優學校暨有功人
      員甄選委員會」,針對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薦送之名單進行複審,
      並完成國立中小學學校、公私立大專院校人員、輔導計畫主持人、
      研究人員、特殊貢獻人員等薦送名單之審查作業,績優學校以不超
      過五十校,有功人員總名額以不超過一百三十名為度,陳報  部長
      公開表揚。


四  注意事項
 (一) 績優名單應有半數以上為實際執行「認輔制度」之認輔老師,並應
      有具體認輔事蹟。
 (二) 凡曾接受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二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三) 推薦表之項次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1 「顯著事蹟」欄,以前一年一月至當年十二月之重要事蹟為主,
        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前一年一月以前如有具體重大事蹟
        者,則以最近三年內之事蹟為限,並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本 (以
        十頁為限) 。
      2 推薦單位應於「推薦單位」加蓋印信,並加註評語。
      3 各單位推薦本部審查者,應撰寫三十字以內之輔導心語 (感言、
        座右銘) ,及生活照片二張,併同推薦名單報部。另認輔教師應
        另提供輔導心得文章乙篇,約六百字 (如未獲選,資料不退還)
        。


五  獎勵方式
 (一) 獲教育部表揚之執行青少年輔導計畫有功人員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 (或其服務單位) 記功乙次,教育部並頒贈獎狀乙幀。
 (二) 獲教育部表揚執行青少年輔導計畫績優學校,由教育部頒贈學校獎
      狀乙幀,另對學校執行有功人員,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其服
      務單位) 記功乙次。
 (三) 獲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表
      揚者,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其服務單位) 嘉獎二次。
 (四) 經學校薦送未獲高一層級獎勵者,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其服
      務單位) 嘉獎一次。


六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福建省政府、直轄市及縣市為表揚所屬績優學校
    及有功人員,得另訂甄選要點。


七  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