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二 目的:
(一) 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生活、學
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二) 提供適性教育,使其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 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三 輔導對象: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部
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 經直轄市及縣 (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
心障礙者。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 公、私立教學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醫院所發之證明者。
四 輔導組織:
(一) 各校應設立任務編組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並由各單位主管、普通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
學生家長代表共同組成之,以推動特殊教育。
(二) 各校應視實際需要.由校長召集各有關處、室、科、組之有關行政
人員、任課教師、導師及輔導教師等組成輔導小組,並指定專人負
責聯繫、協調與規劃是項輔導工作。輔導小組應每學期召開會議,
研商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事宜。
五 輔導原則:
(一) 學校應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改善各項硬體設施,提供最少限制之
學習環境,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效及身心健全發展。
(二) 學校有關單位及人員應密切配合,發揮整體輔導與相互支援功能,
並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成立義工制度,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克服課
業及生活上之問題。
(三) 學校應主動聯繫師範校院特教中心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協助特殊課
程之輔導。
(四)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應重視個別化輔導,加強具體經驗之獲
得、提供完整生活經驗,增廣學習機會並鼓勵自我活動。
六 輔導方式:
(一) 始業輔導:學校對於新生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應於開學兩週內安
排專業教師、輔導老師、義工或工讀同學,並舉行座談實施生活輔
導及學業輔導。
(二) 個別與團體輔導:學校應提供聘請輔導、心理諮商人員或任課教師
,排定輪值表,依學生個別差異、事實需要,以及問類別採定時或
不定時之個別或團體輔導方式,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 社團與義工制度;各校可運用啟明、啟聰、老幼社等特殊教育性質
之社團或由具有服務熱忱之同學中,選派專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學
習 (如手語、翻譯、點字、報讀、錄音等工作) 或成立義工制度,
遴選優秀義工協助障礙學生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問題。
(四) 研習營與自強活動:除可利用假期舉辦自強活動或夏 (冬) 令營,
以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外,並可安排參加各類成長營
與研習活動,擴展人際關係,學得一技之長。
(五) 座談:藉由師生、家長親子等座談,溝通觀念,了解問題,以達解
決因難之目的。
(六) 個案輔導紀錄:除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完整之
基本資料外,應於每次輔導過後,詳載個案或輔導紀錄,以提供進
一步協助與適切輔導之依據。
(七) 轉銜輔導:學校對於即將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就其需求,安排
適切的轉銜輔導。
七 經費來源與補助標準:
(一) 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工讀生服務費、輔導人
員輔導鐘點費、教具教材費、教學輔助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經費,
國立學校,由各校依預算程序辦理;私立學校依補助標準擬具輔導
實施計畫,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補助。
(二) 補助標準如左:
┌─────┬─────────────┬───────┐
│項 目│補 助 標 準│說 明│
├─────┼─────────────┼───────┤
│一 輔導行│一 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每校│身心障礙學生以│
│ 政業務│ 每年基本行政費五千元。│領有身心障礙手│
│ 費 │二 另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冊者為主要補助│
│ │ 年每人補助三千元。 │對象。 (不含肢│
│ │本項最高補助二萬元為限。 │障生) 。 │
├─────┼─────────────┼───────┤
│二 工讀生│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每│一 本項經費用│
│ 服務費│年每人五千元。 │ 於工讀生協│
│ │ │ 助視聽障、│
│ │ │ 腦痲或肌肉│
│ │ │ 萎縮症等學│
│ │ │ 生生活及課│
│ │ │ 業 (報讀、│
│ │ │ 點字、錄音│
│ │ │ 、翻譯等) │
│ │ │ 之輔導及外│
│ │ │ 聘手語人員│
│ │ │ 協助上課翻│
│ │ │ 譯工作。 (│
│ │ │ 不含肢障生│
│ │ │ ) │
│ │ │二 依學生人數│
│ │ │ 列計,由學│
│ │ │ 校輔導小組│
│ │ │ 統籌專款專│
│ │ │ 用。 │
├─────┼─────────────┼───────┤
│三 輔導人│一 重度視障 (使用點字) 、│一 本項經費補│
│ 員輔導│ 重度聽障學生及重度腦痲│ 助實際施予│
│ 鐘點費│ 、重度肌肉萎縮學生每年│ 輔導身心障│
│ │ 每人二萬四千元。 │ 礙學生 (不│
│ │二 輔導中度身心障礙學生每│ 含肢障生) │
│ │ 年每人七千二百元。 │ 之導師、輔│
│ │ │ 導教師或任│
│ │ │ 課教師每月│
│ │ │ 特教輔導鐘│
│ │ │ 點費。 │
│ │ │二 經費由學校│
│ │ │ 統籌分配運│
│ │ │ 用。 │
├─────┼─────────────┼───────┤
│四 教具教│核實編列 (最高補助四萬五千│ │
│ 材及相│元) │ │
│ 關教學│ │ │
│ 輔助費│ │ │
└─────┴─────────────┴───────┘
八 訪視及追蹤輔導:
(一)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得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訪視小組,每學
年至各校訪視;並視實際需要每年分區召開輔導工作會報,以檢討
工作成效,交換心得與經驗。
各校輔導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
(二) 私立學校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輔導實施計畫 (包括計畫項目與實施
方式、輔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及經費預算表) 函報教育部中部辦
公室申請補助;國立學校依預算程序辦理,惟本要點發布實施當年
,國立學校未及編列預算部份,比照私立學校辦理方式申請補助。
各校輔導成效報告則分於十月十日及次年二月十日前報教育部中部
辦公室備查;至經費賸餘款依規定於年度結束後繳回,支出原始憑
證請各校妥為保管,俾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