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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及補助幼稚園行動研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國(三)字第0950095635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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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發展與改進幼兒教育中程計畫。



貳  目的:
一  鼓勵幼稚園教師針對幼稚園實務工作上各類問題,以實際行動思考解
    決方法。
二  幼稚園教師以實務工作者之角色,提出具體改變之行動策略,改善教
    學環境。
三  藉由行動研究之參與及投入,強化自我省思並有效提升幼稚園教師專
    業知能。



參  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花蓮縣教育局、
    各縣 (市) 政府。



肆  期程:六至九個月為原則。



伍  對象:
一  全國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實際服務且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幼稚園教
    師 (含園長) 。
二  直轄市、各縣 (市) 政府所屬幼稚園,以業經幼稚園評鑑之園優先參
    與。
三  直轄市、各縣 (市) 政府每年辦理園數,以所屬幼稚園總數之五分之
    一為原則。但以不超過三十園為限。
四  直轄市、各縣 (市) 政府依整體規劃及預算編列,訂定公私立適當比
    例。



陸  實施原則:
一  以主動及鼓勵之方式,配合直轄市、各縣 (市) 幼稚園評鑑與輔導等
    之規劃進行。
二  鼓勵幼稚園自我評鑑,據以規劃行動研究之方向與主題等實施計畫。
三  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協助幼稚園培養具有行動研究知能之幼稚園教師。
四  結合師資培育機構資源協助推動辦理,培養並建構行動研究之經驗。
五  直轄市、各縣 (市) 政府依規劃辦理成果發表會,以促進分享與交流
    。



柒  實施方式:
一  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配合研習,於行動研究實施前,先行規劃教
    育研究課程之系列研習,使幼稚園教師瞭解行動研究之基本理論與精
    神,俾利實務操作與進行。
二  幼稚園行動研究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整體規劃,籌組行動研究督
    導小組,經評估擇定試辦重點幼稚園,或以區位特色及教學特色等為
    規劃進行之。
三  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具體審查幼稚園研提之計畫,本權責彙整報
    部申請辦理經費。
四  幼稚園應以全園為單位參與行動研究,並得結合數園辦理,每園以參
    與一案為原則。
五  教育部依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提申請進行複審 (必要時得邀請專
    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經核定後據以核撥補助經費。



捌  研究方向:
一  以幼稚教育各向度之研究為主:如幼稚園行政管理、幼稚園課程、幼
    稚園教學、幼兒閱讀、幼稚園鄉土教材、幼兒個案研究等。
二  直轄市、各縣 (市) 政府得銜接幼稚園評鑑之追蹤輔導或先前輔導,
    鼓勵幼稚園針對評鑑之改進建議進行研究以具體改善幼稚園環境。



玖  經費:
一  來源:教育部年度幼教預算支應。
二  行政業務費:依直轄市、各縣 (市) 政府機關提報核定之案數,每案
    以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 (離島地區視實際需要加給交通費) 。
三  各項補助標準:各項所需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人事費:出席費:每人/次新臺幣一千元。
      (1) 依據各機關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規定辦理。
      (2) 應以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該行動研究重要諮詢事項為限,一
          般經常性小組會議不得支給。
      (3) 核銷時應附諮詢會議簽到紀錄,會議紀錄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
      (4) 全部邀請人數以不超過二十人/次為原則。
 (二) 業務費:
      1 深度訪談費:
      (1) 依訪談內容深度而定,每份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元為限。
      (2) 每案次數以不超過二十次為限。
      2 焦點團體費:
      (1) 團體帶領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不得與前項出席費重複
          支領。
      (2) 每案次數以不超過十次為限。
      3 資料蒐集費:
      (1) 行動研究實施所須購置或影印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屬之。
      (2) 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業性且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擬購
          之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及具體運用之規劃說
          明,附於計畫書中併由直轄市、各縣 (市) 政府審查。
      (3) 本項所需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七萬元。
      4 印刷費:
      (1) 有關問卷設計、研究報告、研究資料等之印刷費用屬之。
      (2) 依實際需要編列,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3) 按資料蒐集費百分之二十計。
      5 電子計算機使用費:
      (1) 依資料之登錄 (含質性研究之錄音轉錄及量化研究之編碼) 、
          處理及分析等實際需要。
      (2) 研究期程六至七個月者,按資料蒐集費百分之五十計。
      (3) 研究期程八至九個月者,按資料蒐集費百分之六十計。
 (三) 差旅費:
      (1) 實施行動研究計畫因公所須出差旅運屬之。
      (2) 依實際需要編列,並依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辦理。
      (3) 本項所需費用按出席費百分之五十計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新
          臺幣一萬元。
 (四) 雜支:前開一至三項總經費百分之五 (凡前項費用未列之研究事務
      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料夾、郵資、誤餐等)
      。
四  補助金額上限: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十八萬元為原則。
五  各幼稚園之行動研究計畫,計畫書須含經費概算表送直轄市、各縣 (
    市) 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審查。
六  經教育部核定補助之行動研究計畫經費,應於每年 (預算年度內) 十
    一月三十日前執行完畢,餘款應循程序繳還。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
    ,接受補助之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應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餘款
    繳回。
七  直轄市、各縣 (市) 政府應撰寫行動研究執行成果報告,並檢送一式
    三份到部。
八  幼稚園參與行動研究之全部內容,同意無償提供教育部或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彙集成書或光碟,作為推廣幼稚園行動研究之用,各園不
    得轉載或為私人營利作為。



拾  獎勵與輔導:
一  幼稚園教師參與行動研究表現優異者,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
    實際需要評定等第,列入幼稚園評鑑、考核等之參考。
二  接受補助辦理行動研究之幼稚園須受行動研究督導小組之監督,經督
    導小組評估有重大缺失者,得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回補助款
    。



拾壹  辦理本項行動研究工作績優人員,得視其績效由教育部或各地方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獎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