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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1: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臺灣學術網路區域網路中心管理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四)字第1080164786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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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執行全國學術電腦資訊服務及
  建構大學電腦網路,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維運臺灣學術網路骨幹、支幹及連線網路之正常運作,提供校際網
   路整合及網路應用功能。
 (二)推廣臺灣學術網路之網路應用服務,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教育
   網路中心及各級學校網路技術、建設及管理維護運作等支援。
 (三)參與臺灣學術網路管理組織運作,研定相關網路運作政策、措施及
   研發網路管理技術,並依臺灣學術網路相關管理規範,落實管理網
   路使用者遵守網路使用規範。
 (四)配合執行臺灣學術網路管理使用上各項政策性措施及宣導事宜。

三、補助對象:負責臺灣學術網路(TANet)區域網路中心運作之學校。

四、補助範圍:
 (一)區域網路中心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基本及重點任務所需聘用專、兼職
   人員;有關區域網路中心之基本任務及年度重點任務,由本部另訂
   公布之。
 (二)推動臺灣學術網路相關之網路管理、應用及技術等業務。
 (三)為維持管理維運整體區域網路中心骨幹、支幹連線網路及所連接之
   校園網路暢通所提供之服務措施,或需建置相關電腦、網路設備之
   軟硬體系統。
 (四)對整體區域網路中心網路運作效能、網路使用流量統計分析等以提
   升網路使用品質及服務,所規劃辦理之相關業務、措施。
 (五)辦理區域網路中心管理組織會議與各類網路法令規定、使用管理措
   施與行為規範之宣導、研討及技術教育訓練等活動。
 (六)配合執行辦理整體臺灣學術網路所擬定之各項管理政策,如不當資
   訊防制、資通安全措施、網路資源及管理資訊透明化、IP/DNS管理
   核發等。
 (七)參與臺灣學術網路管理組織整體運作及辦理全國性網路相關活動、
   文宣刊物等。

五、補助原則:
 (一)依各區域網路中心規劃之年度工作計畫,經本部依年度運作績效、
   業務實際需要及經費補助相關規定核定之。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額度,由本部依年度經費預算、年度工作計畫施政
   重點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經費編列
   基準表審核補助,並得衡酌區域網路中心實際需求核予增加編列之
   項目(如附表)。
 (三)各區域網路中心提報之年度工作計畫,由本部依相關業務及編列項
   目、額度辦理初審,初審結果由本部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定後辦理補
   助核撥作業。
 (四)本補助經費本部得於年度法定預算完成後,依通過預算額度請各申
   請學校配合調整。
 (五)各校經費核辦應依會計相關規定(如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六、申請方式:
 (一)由各區域網路中心負責學校提報年度執行工作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備函向本部申請。
 (二)各申請補助學校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本部所提概算額度完成提報
   作業,本部將於年度法定預算通過後開始辦理審核。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部核定年度工作計畫及補助額度後,應函請各申請學校備文檢據
   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補助經費之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第一階段:自評及報告:本部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工作執行成效訪評
   ,各受補助學校應先行辦理自評,並於本部定期舉行之 TANet區網
   /縣網中心工作研討會中,由各負責單位做工作報告,由本部遴聘
   專家學者進行考評。
 (二)第二階段:總檢討會:依各受補助學校年度自評及報告結果,邀集
   該年度評審委員於本部召開評核總檢討會議,給予評核等第。
 (三)第三階段:實地訪視:本部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評核結果,辦
   理實地觀摩訪視作業。
 (四)評核項目及自評內容由本部另定之,評核等第分為四等級:
   特優、優等、佳及待改進,受評結果由本部函請各區域網路中心負
   責學校辦理獎勵或改進事宜。
 (五)本補助之評核結果將列入下年度績效補助之依據,並供本部教育經
   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參考。
 (六)申請學校應將工作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隨時登載於本部指定網站
   。

九、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
    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

十、各區域網路中心所申請專案補助計畫,除第六點及第八點外,準用本
    要點,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區域網路中心應將專案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檢具公文函送本部,
   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五人擔任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函知申
   請單位。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內規劃預期效益及成果,經本部核定後據以辦
   理補助成效考核。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並作為本部後續經費補助之
   評核依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