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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藝術與人文學習列車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社(四)字第0990143303C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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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配合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結合社教文化機構與學校資源,促進雙
    方互動交流,擴增學習範疇,以豐富藝術教育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限與補助對象
    本專案補助期限自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為期三年,而後移由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府自行衡酌辦理,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 (
    市) 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所申請辦理之相關活動,應結合九年一貫課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之精神,配合地方特色、學校及實際需要。
 (二) 補助活動型態以下列三種為主:
      1.主題研究:結合學者專家、社教機構或民間專業團體共同規劃,
        由教師帶領學生進行社區藝文教育資源之調查。
      2.傳習活動:由各地藝文工作者、民間藝師及藝術專業教師到校傳
        習為主,並結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共同設計學習單及教材製
        作。
      3.展演活動: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學需求,邀請展演團體
        、博物館作校內外展演、參觀及教學活動。
 (三) 每一補助案,其基準如下:
      1.講師鐘點費:
      (1) 國外聘請者,每節鐘點費新台幣二千四百元。
      (2) 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新台幣一千六百元;與主
          辦單位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構) 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新台幣
          一千二百元。
      (3) 內聘,主辦單位人員,每節鐘點費新台幣八百元。
      2.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 (有住宿之事實者) :比照相當職級之
        差旅支給。
      3.膳食費 (含茶水費) :最高每人全天新台幣四百元計,半天新台
        幣二百元計。
      4.場地租借費及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新台幣一萬元
        。
      5.講義資料費:最高每人新台幣一百元。
      6.戶外活動租車費:每輛次最高新台幣八千元。
      7.雜支 (含照相、文具、紙張、印刷、文宣及郵電費) :活動總經
        費百分之五內支用。
      8.請參考「接受教育部補助之機關學校人員不得支給經費項目」及
        「接受教育部補助之機關學校不予經費補助項目」二表 (如附件
      一–一、一–二) 。
      9.其他補助項目未能逐項列舉者,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
        行要點規定編列之。


四、補助原則
    活動經費由申請單位提出,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府分
    區專案審核小組初審後,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府複審
    小組依下列原則審核補助:
 (一) 每案經費補助額度:
      1.主題研究:每案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
      2.傳習活動:主要用於教材、講師費等業務費用,每案補助新臺幣
        五萬元至十五萬元。
      3.展演活動:每案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十五萬元。
 (二) 各縣市總經費補助額度: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府全年
      度之所提案件總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
 (三) 經費運用原則:本專案係經常門補助,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
      用途。但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並事先報本部核備者
      不在此限。
 (四) 審查補助優先考量之條件如下:
      1.配合九年一貫課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之精神與內涵者。
      2.結合社區資源、聯盟策辦活動者。
      3.學校位處偏遠,藝文教育資源不足者。
      4.計畫多元完整,足以帶動地方藝文風氣者。


五、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 申請: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單位應擬具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如附
      件二,一式三表) ,於每年五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各縣 (市) 政府 (聯絡人資料如附件三) 提出申請。
 (二) 初審: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府依所轄地域,分區組成
      專案審核小組進行初審 (如附件四) ,並將初審通過之提案分類彙
      整,排列優先順序後,連同申請表件及審查會議紀錄於每年五月二
      十日前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府,逾期視同放棄。
 (三) 複審: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府應敦聘藝術教育委員會專案
        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行政機關代表組成複審小組 (如附件五)
        ,就轄內分區所提計畫進行複審,並核定補助額度。
      2.複審小組於每年六月十日前完成複審,六月二十日公告結果;本
        部將定期評鑑訪視輔導。


六、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 經費核撥: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府依受補助總經費統一納入預
      算,並檢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或一般收據附納入預算證明送本
      部請款撥付。
 (二) 經費核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府於活動辦理完竣後
      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 (如附件六)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如附件七
      ) 送本部核結,原始支出憑證留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
      府保管。為配合會計年度至遲於十一月底核結完畢。
 (三) 經費結餘款處理: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


七、獎勵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或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
    規定辦理表揚。


八、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期限辦理。但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
      須於事前報本部核備。
 (二) 本部對受補助單位得邀請學者、專家或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
      協助,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者、擅
      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者或成果績效
      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其涉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應即移送偵辦。
 (三) 受補助單位以成果報告為基本,加入活動照片做成網頁,放在貴單
      位網站上,與直轄市政府、各縣 (市) 政府提供之專案活動內容之
      網址做連結,再由直轄市政府、各縣 (市) 政府與本部「藝術與人
      文學習列車」網站做連結。
 (四)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原訂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經
      費繳回本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