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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090081127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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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本部主管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及本部所屬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等。
 (二)人為災害: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傳染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其
   他人為所造成之傷(損)害等。

三、學校及機構應成立災害防救組織,由首長擔任召集人,執行減災、整
  備、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工作。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成立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
  稱校安中心),作為災害通報及緊急協處之運作平台,設置傳真、電
  話、網路及相關必要設備,辦理前項所列相關業務,並指定二十四小
  時聯繫待命人員。

四、學校及機構應結合所在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訂定災害防救計畫及相關
    具體作為;本部得訪視其辦理情形。

五、預防階段工作要項:
 (一)減災階段:
  1、環境調查,災害潛勢分析及評估。
  2、災害防救計畫擬定、預算編列、執行及檢討。
  3、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4、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
    強。
  5、建立災害防救通報資訊網路。
  6、建立災害防救支援網絡。
  7、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二)整備階段:
  1、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2、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3、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4、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5、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六、應變階段工作要項:
 (一)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二)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三)受災人員之照護。
 (四)救援物資取得及運用。
 (五)配合相關單位之需要,協助避難收容場所之開設。
 (六)復原工作之籌備。
 (七)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記錄。
 (八)其他災害應變、必要作為及災情控制之措施。
  學校及機構於災害發生時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首長擔任指揮官,
  研判情勢發展,執行必要之應變作為,並得依不同災害類別與屬性商
  請所屬主管人員、專家學者或地方人士支援協助,並指定專責單位統
  籌掌握、處置、協調及擔任聯繫窗口。
  緊急應變小組應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實施第一項各款緊急應變措
  施。

七、復原重建階段工作要項:
 (一)災情勘查及鑑定。
 (二)受災人員之安置。
 (三)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相關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五)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及復課輔導。
 (六)復原經費之籌措。
 (七)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八)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檢討會議並撰寫事件後報告。
 (九)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八、學校及機構應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通、說明,對於錯誤
  報導或不實傳言,應立即更正或說明。
 
九、為強化聯繫並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訊息,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與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校、幼
    兒園及機構應充實通訊及必要資訊設備,並與本部通報系統聯結,以
    確保通報網絡暢通,並建置緊急聯絡人(首長、業務主管、業務承辦
    人)資料於本部校安中心網站;緊急聯絡人員如有異動,應隨時辦理
    更新作業。

十、學校應定期蒐集分析校內災害事件類型,檢討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工
    作狀況,並得據以辦理獎懲,提升實施成效。
    本部對於學校、機構及個人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有顯著功勞者,應予以
    表彰。
 
十一、為推動防災教育,學校、機構應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部得將下列事項,納入統合視導或訪視項目:
 (一)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督導其主管學校、幼兒園辦
   理災害防救事項情形。
 (二)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統籌規劃幼兒園應辦理災害
   防救事項情形。

十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得準用本要點規定,督導主
      管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災害防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