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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89)軍字第89158408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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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暨「兵役法施行法」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貳、實施時間: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日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以後在營
    人員。


參、適用對象: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


肆、折抵役期計算方式: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 (含四年制夜間部、海事、水產學校)
    ,第一至第二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三日:第三至六學期,每學期折
    抵役期二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十四日。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第四學期折抵役期一日,餘各學期折抵役
    期二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十一日。
三、高級中等學校進修 (補習) 學校:第一學期至第二學期折抵役期二日
    ,第三學期至第六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一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八
    日。
四、僑生大學先修班:第一至第二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三日,全學程最
    高不得逾六日。
五、二年制餐飲專科管理學校:第一至第二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三日,
    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八日。
六、大學、二年制、三年制專科學制:第一至第四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
    四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十六日。
七、五年制專科學制:第一至第四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三日:第五至第
    八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四日,全學程最高不得廿八日。
八、各學制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對照基準表如附表一。


伍、證明文件:
一、畢 (結) 業證書、資格證明書: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含建教合作班
    、海事、水產學校、夜間部、進修學校、補習學校、矯正學校、僑生
    大學先修班)
二、軍訓成績單:
 (一) 高級中等學校未畢 (肄) 業者 (含建教合作班、海事、水產學校、
      夜間部、進修學校、補習學校、矯正學校) 。
 (二) 大專以上畢業者: 大學、二年制 (含餐飲專科管理學校) 、三年
      制、五年制專科學制。


陸、證明文件申請:
一、申請軍訓成績單折抵役期者:應先行向就讀學校註冊組申請手續,應
    檢所需之證件 (如身分證、申請表、費用、回郵信封....等) 。
二、申請表請向服役單位下載申請 (如附表二) 。
三、畢業證書遺失申請,依就讀學校規定辦理。
四、各級學校配合作法、流程如下:
 (一) 彙整役男所寄「成績申請單」、限時掛號回郵信封、申請所需費用
      。
 (二) 驗證、校對核發之成績單,並由軍訓室主任 (總教官) 於成績單右
      下角簽證覆 署軍訓成績合格之學期數。
 (三) 驗證後之成績單寄回原申請人。


柒、折算役期申請:由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役單位填具軍訓課
    程折算役期審查表 (如附表三) 三,交由人事權責單位依現行退伍 (
    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兵) 作業流程辦理,替代役役男、海巡
    署服義務役人員,請參照辦理。


捌、權責區分:
一、教育部軍訓處:負責軍訓課程折算基準擬訂、協調證明文件申請及軍
    訓課程相關問題解答。
二、國防部人力司:負責軍訓課程折算役期政策擬訂及與相關部會協調。
三、國防部人事次長室:
 (一) 核定中央單位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事宜。
 (二) 協助各總部辦理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事宜
      。
四、各總部軍管部憲令部:核定所屬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軍訓課程
    折算役期事宜。


玖、審查要領:
一、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各相關單位應依當事人申請,確實審查,核
    發明文件。
二、各服役單位人事部門,應依當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對兵籍表登載
    之學歷,核予應折之日數。
三、各學制依基準表所定,核予應折之日數,因其他事故重 (復) 修或留
    級再修以該學年為限,不得加成計算 (如於甲校讀一年級成績及格,
    復至乙校重讀一年級成績亦及格,僅能折算一個學年【學期】) 。


拾、一般規定:
一、軍訓課程折算役期提前退伍人員,由所屬人事權責單位於退伍令「附
    記欄」加註折算日數—「軍訓課程折算役期日」。
二、應徵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替代役服役期滿,除外島退伍受天
    候及交通工具影響外,未經命令或核准,概不得延期退伍,其退伍令
    應於役期屆滿之當日發給退伍人員,嚴禁提前離營。
三、提前退伍義務官兵所需運輸及旅費、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細部執行事項,請依權責自行訂頒,以利本案之遂行。


拾壹、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