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7: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家對外華語文教學政策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華字第0950078938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辦法: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對外華語文教學及檢測等相關工作,
    特設國家對外華語文教學政策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規劃及推動對外華語文教學政策。 
 (二) 規劃及編輯對外華語文教材事項。 
 (三) 規劃及推動對外華語文檢測、教學評鑑事項。 
 (四) 規劃及推動對外華語文師資培訓、輸出事項。 
 (五) 規劃及推動對外華語文網路學習之建置及整合事項。 
 (六) 規劃及推動華語文資料庫查詢系統事項。 
 (七) 規劃及推動相關學術文化交流事項。 
 (八) 結合相關學術機構及民間團體資源,辦理對外華語文教育工作。 
 (九) 規劃及推動福臺語 (閩南語) 、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之對外教學及
      文化相關事項。
 (十) 其他有關華語文教育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本
    部政務次長及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兼任;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
    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
    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外交部次長。 
 (二)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七) 行政院新聞局副局長。 
 (八) 本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處長。 
 (九) 本部僑民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 本部國語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 大學校長、學術研究機構及學者專家代表若干人。 
 (十二) 大學華語文中心及華語文教學研究系所代表若干人。 
 (十三) 民間團體代表若干人。


四、本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其
    為機關代表者,由其接任人員遞補,其為其他人員者,由主任委員補
    聘 (派) 之,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五、本會設工作小組,並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會務之推動。


六、本會得聘諮詢委員,協助重要業務之規劃及諮詢。


七、本會會議以每三個月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委員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各部會協同支應之。


十、本會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並依其業務性質,分別送請相關部
    會分別或協同執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