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親子共學英語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社(一)字第0960197662C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
 (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
 (二) 本部「建立終身學習社會」五年計畫。


二、目的:
    推廣全民英語學習,培養家庭共同學習,以增進親子和諧關係,提升
    國人外語溝通能力及國際文化認知,加強國際公民文化素養。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及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


四、補助基準:
    主辦單位應檢具計畫與預算表(附表一)向本部申請補助,並依下列
    基準編列研習費用:
(一)鐘點費:教師鐘點費一萬九千二百元(每小時八百元),助教鐘點
      費七千二百元(每小時三百元)。
(二)文具講義費:三千元。
(三)場地費、媒體宣導費、訪視輔導差旅費等其他項目,由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或承辦單位視情形編列或自籌經費支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主辦單位應於當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附表經費預算
      表擬訂實施計畫、開班需求及課程教材向本部申請補助,並由本部
      依主辦單位所送計畫及本部預算經費覈實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及比率。
(二)本案屬計畫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酌予
      補助辦理經費。


六、實施方式:
(一)主辦單位得結合學校、機關或其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共同辦理。
(二)對象:民眾與其直系親屬共同學習,包括祖父母、父母或監護人、
      子女三代,父母與子女二代或祖父母與子女隔代共學等情形;弱勢
      學生、家庭或族群並應列為優先開辦及補助對象。
(三)師資:由主辦單位邀集與審核英語師資及其教學資格,並得結合曾
      擔任「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觀光外語學習列車」與「親子共學
      英語」教師及通過本部國小英語師資檢核合格人員、當地各級學校
      師資等,不足部分並可邀集具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民間人士及大
      學以上本科系畢業生充任。
(四)教材編製:自行結合學術單位、實務教學經驗者研發使用教材,或
      使用本部所研發之相關教材。
(五)招生:
      1.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辦理招生,並自訂報名表。
      2.報名者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審核,不收
        取任何費用。
      3.報名者應繳交學習保證金五百元,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於課程
        結束後無息退還。但有缺課十小時以上之情形者,學習保證金不
        予退還,並繳回公庫。
      4.報名人數超過預定開班人數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或以未參
        加「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觀光外語學習列車」及「親子共學
        英語」者為優先。
(六)研習方式:
      1.期程:每期二十四小時(含評量),得分段於二個月內完成研習
        ,並視民眾實際需求彈性安排多元授課時段。
      2.授課方式:採課堂教學,每班次以二十人為原則,可視報名情形
        與在教學資源足夠及不影響學習效果下,酌增名額;偏遠地區、
        外島離島及其他特殊情形,得視實際狀況酌減。
      3.實施場地: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擇定具適當設備之場所實施。
      4.各承辦單位得於授課節數中,安排彈性及趣味之教學課程,如戲
        劇、演說等,以提升親子共同學習之績效。
(七)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報名表件及教材應加註:「教育部專案補助」。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主辦單位應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函後,檢附領據併納入預算證
      明,送本部辦理撥款事宜。
(二)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
      ),應將成果報告表(附表二)、師資名冊(附表三)、經費收支
      結算表及結餘款項送本部結案備查。
(三)實際開班數及參加學員,如與送本部計畫不符且有溢領經費款項時
      ,所溢領經費款項應即繳回本部。


八、輔導及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季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執
      行效益等書面資料,以備本部進行成效考核。因故無法開班時,應
      將無法開班之開辦經費,於每季併同執行成效報告,繳回本部。
(二)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指派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前往訪視主辦單
      位,以瞭解各項計畫執行情形。
(三)主辦單位辦理成果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未依計
      畫辦理完畢或執行績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九、附則:
 (一) 編訂教材如需參考「親子共學英語教材」、「全民學習外語列車實
      用觀光英語」、「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英語篇」教材內容,得於本
      部社教博識網 (http://wise.edu.tw/學習資源/網路教材) 下載
      。
 (二) 本補助案不涉及學習評量及政府認證事宜,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得
      依需求自行辦理學習性評量及學習證明事項,以鼓勵民眾後續學習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