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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配合法律應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法字第1010163391號 函
法規體系: 法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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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次係配合本部組織改造後組織架構,修正相關規定所定單位名稱,依實際作業情形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於101年5月2日修正之第16點,增列第8點規定。旨揭要點電子檔得自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檢索下載利用,其修正之說明(修正對照表)得於本筆法規資料之立法理由查閱。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本部主管配合法律應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以下簡稱子法)其辦理進度確實符合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六點規定,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程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各單位於草擬各主管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對於子法應即著手規劃並先期研擬。

三、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於各主管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公布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子法名稱、依據、主政單位及應完成之期限等資料,送法制處進行列管;必要時,並得由法制處簽核送綜合規劃司以重要業務辦理管考。

四、 各單位研擬草案,除應遵守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外,並應確實徵詢相關機關、單位、包括法務部、業務相關之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意見,就草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進行完整之評估,以獲致共識,並提升草案品質及立法時程效率。

五、 各單位應於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公布後四個月內擬具法規命令訂定或修正草案,提法規會審議,其依規定應報院訂定發布或由院核定後方能發布之法規命令,為預留行政院審查時間,應於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公布後三個月內提法規會審議。

     前項提法規會審議案件,應檢附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提法規會審議法規案件檢核表、法規衝擊影響評估資料及其他規定之文件,並傳送其電子檔。

六、 各單位所擬法規草案於法規會審議時,該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應親自出席,未親自出席者,會議主席得裁示拒絕或延期審議。

七、 法制處應定期彙整各單位主管子法辦理情形(包括其未依期限完成之比率及其檢討說明),並由人事處將執行情形,列入各司處績效考核之重要參據;各單位子法辦理情形,必要時得提部務會報或業務會報報告。

各單位所擬法規草案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提法規會審議,而未能於六個月內完成發布程序者,該案不計入逾期完成之缺失。但草案有下列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審議後經會議主席裁示,應重新研擬或再行研商,其再提法規會審議時,已逾第五點第一項所定期限。

(二)應由院核定後方能發布之法規命令,於法規會審竣後二個月內,或非應由院核定後方能發布之法規命令,於法規會審竣後一個月內,仍未完成發布程序。

八、 各單位子法未能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者,應說明理由並自行評估完成期限陳報行政院,其延後發布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各單位依前項規定陳報行政院,應副知法制處;就行政院之回復,應影送法制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