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家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使用費:使用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
,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
計算,每小時加收一萬元。
二、多功能展演廳使用費:使用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
時,每場次使用費二萬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每小時加收一萬元。
三、421教室使用費:使用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
場次使用費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
收一千七百元。
四、停車場停車費:以進館及離館時間計算收費,每四小時為一時段,每
時段停車費五十元;二小時以內,則採半價彈性收費,超過二小時,
以單一時段計費。
五、補換閱覽證工本費:每張三十元。
六、館際合作提供書刊複印費:
(一)國內複印資料每張三元,每件服務費二十元;郵資,平信五元
,限時十二元,掛號二十五元。
(二)國外讀者向本館申請:本館提供資料複印,每十張或不足十張
收費美金十元;每加印十張或不足十張,加收美金五元,以此
類推。
七、掃描服務費:
(一)圖書:A4以下黑白掃描每影幅四元、彩色掃描每影幅六元;A3
以下黑白掃描每影幅七元、彩色掃描每影幅九元。
(二)古籍:A3以下單頁掃描每影幅十元;A2以下雙頁掃描每影幅十
五元。
(三)書畫:A2以下掃描每影幅一百二十七元;A1以下每影幅一百七
十元。
(四)前三目規定之掃描收費不包括影像後製及詮釋資料著錄,以實
際掃描影幅計價,於申請時確認掃描標的及數量後收費(採預
付款),並由申請者自備儲存媒體。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